山东威海市,一女子坐前男友的车在地下车库交谈。两人已分手一年。日前,崮山镇人大副主席唐某,也即是女子刘妮的前男友打电话约女子,两人坐在车内,未几,唐某上下其手,欲与刘妮发生性关系。刘妮反抗,恼羞成怒的唐某挥拳打伤了刘妮,刘妮报警。
刘妮接受采访时说出了事情经过:当时,刘妮和唐某在地下车库的车内坐着(这个唐某是否早有图谋不轨之心呢,约在黑暗寂静的车库),唐某要求发生性关系,刘妮不从,唐某就用拳打刘妮的右脸。致刘妮轻伤二级。
这个事怎么说呢?以前,刘妮和唐某是男女关系,发生什么亲密动作都合乎情理,但现在两人已分手达一年之久,又未复合,在刘妮不同意的情况下,欲强行发生性关系,肯定是唐某错在先,但唐某仍不依不饶,甚至在刘妮明确表示拒绝下,动手把人打伤。堂堂人大副主席,这等行径,何异于暴徒?
但是,事情的态势并未如刘妮所料的那样,立案,起诉,以强奸末逐罪和使用暴力殴打处理唐某。
而是发生了意想不到的结果。
警方介入后,以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对其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案件移送检方准备审查起诉,但是,不久之后,刘女士称接到了检方的电话,意思是对方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性,案件不予起诉,要退回警方以后能发现新证据再移交。
什么意思?
唐某欲强行和前女友发生关系,又动手打人。检方从哪方面判断唐某的正当防卫可能性?
难道是说,既然已经分手了,刘妮为什么会和唐某坐在地下车库的车内?一方说辞不足以取证,刘妮会不会因其他事先动手打唐某?
又还是说,唐某是镇人大副主席,手眼通天,人脉关系广,因此故意拖延,需提供新证据才能起诉?
这是广大网友不信服这个判决的原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