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县的李大姐在与前夫已离婚的情况下,突然得知在两人婚姻续存期间,前夫背着他借款27万,债权人还把李大姐和前夫一起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两人共同承担债务,不服判决的李大姐为此申诉了9年。
检察官正在向李大姐了解情况
原来,2013年5月,李大姐接到秀山县法院让她到法院领取执行通知书的电话。债权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将其与前夫孙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偿还27万元借款及利息,法院于2012年10月一审判决二人共同承担债务。李大姐和前夫离婚许久且根本不知晓有这笔贷款。不服法院判决的李大姐开始了连续多年的申诉,但问题却始终没有解决,自己还被贴上了“老赖”的标签。
最高检部署开展的信访积案常态化治理,为李大姐申诉案的化解带来转机。2022年5月,秀山县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检察官彭小岷受理此民事诉讼监督申请案。原来,该案借款发生在2009年10月,由多笔贷款组成,2010年3月孙某在偿还6728.4元利息后未再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2012年7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以孙某、李大姐为被告诉至秀山县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基于李大姐与前夫孙某是2012年11月协议离婚,法院原审认定该贷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只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彭小岷分析案情后表示。彭小岷和同事们调查核实后发现,李大姐有固定工资收入,能够满足家庭生产生活,该涉案贷款由多笔贷款组成,抵押物清单、抵押承诺书上李大姐的签字均为孙某代签,李大姐毫不知情。在对孙某和本案其他证人询问借款起因、用途等细节后,检察官们查明当年孙某借得的款项都拿去归还了赌债,或被他独自挥霍一空,未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检察院方面认为,该笔贷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2年6月9日,秀山县检察院依法向秀山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6月24日,秀山县法院书面回复决定再审此案。2022年12月30日,秀山县法院经过再审,改判孙某单独偿还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秀山支行本金27万元及利息,并在1月上旬判决生效后由法院送达李大姐处。至此,历时9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终获改判。”今年3月初,李大姐也解决好信用恢复等其他事宜。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即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予以确认。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或虽然只有一方签名,但是另一方事后予以追认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可以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