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下午,临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一起判处诬告陷害罪的案子发回重审,引发关注。据被告人女儿王女士称,其父亲反映的问题,有的已被查实,有的仍在调查中,并非无中生有,但一审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其父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事情发生在2009年左右,王女士所在村上征地拆迁,先后盖起了700多套楼房。事后,有村民获悉,村上盖的楼房手续不全,被国土部门罚过款。此外,有村民怀疑,部分楼房被村干部私自处置。有村民联系王女士父亲,随后其父开始向职能部门反映村干部吕某某和原任村干部张某的问题。
探沂镇政府一则“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对关于王女士父亲等人反映“村干部张某任党支部书记期间,承包村东土地,违反规定进行非法建设活动板房以租代卖牟利”问题表示属实,并于2018年12月给予张某党内警告处分。
但该回复并没有让村民满意,王女士父亲也并没有放弃上访,多年来一直反映,直到2023年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刑事拘留。
目前本案已被发回重审,王女士父亲涉罪与否还待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但此事也折射出一个问题,也即群众正常行使对国家公职人员监督权与诬告陷害的界限究竟在哪?风闻言事与违法线索又区别在哪?对此,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表示,这需要区分有意诬陷与错告。
二者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的犯罪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但在主观方面,二者有着质的不同,是否具有诬告陷害的故意,是区分诬告与错告的根本标志。
诬告是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告发他人,具有陷害他人的故意;错告则是行为人认为自己告发的是真实犯罪事实,只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没有陷害他人故意。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公民对于其行为了解可能存在部分偏差,此事若不允许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存在,公民的监督权利将形同虚设。对于举报行为,刑法明文将“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行为列为出罪依据。其实质就是对欠缺主观恶意的虽举报不实,将并不存在有意进行虚构、捏造的行为,不宜作为犯罪论处,从而才能不形成法律上相互矛盾的悖论。
此外,诬告是无中生有,捏造、虚构编造犯罪事实,意图让他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那么,不仅需严格审查举报事实与真实事实之间存在的差异、结合主观恶意,才能判断是否达到捏造标准;还需对举报事实是否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若举报内容不足以使被举报人承担刑事责任,则也无法构成诬告陷害罪中的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