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洛阳中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则案例,男子李某某不愿抚育年幼的儿子,竟将亲儿子卖了,收了买家2.6万元“感谢费”。
被告人李某某与妻子婚后育有一子,因感情不和二人协议离婚,办理离婚手续后,妻子返回老家,孩子归李某某抚养。
被告人李某某不愿抚育年幼的儿子,经多人联系到有收养意愿的陈某。陈某因身体原因未能生育,遂与李某达成协议。
双方于2021年8月签订“民间送养收养协议”,被告人李某某将儿子交给陈某并收到陈某2.6万元“感谢费”,用于归还信用卡及日常消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
因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鉴于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且涉案婴儿已被送还至直系亲属身边生活,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依法没收被告人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6万元上缴国库。
生而不养,枉为人父。本案被告人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为获利竟积极寻找收买人并将亲生子出卖给他人的做法,既有悖于天理人伦,更触犯了法律底线,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该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极目新闻综合洛阳中院)
买家为什么不判刑?
才三年?该吃钢豆![流鼻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