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与道德相冲突时,我们的道德责任在哪?

北溟鹿鸣 2025-02-11 11:53:35

如果我说当今的法律已经失去了道德的核心,你相信不?当然,这并不是全部,否则的话就已经导致社会混乱了。但是从现实来看,这个问题确实是当前社会出现各种问题的核心原因,没有之一。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一妇女半夜掉下阳台,身受重伤。正好这时路过一个小偷,这个小偷二话没说,就上前把这个女子身上的财物洗劫一空。男子走了之后,又担心这个女子伤势过重而死亡,于是就选择了报警,最后这个小偷就因为这个报警电话被抓了。在法庭上,小偷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法官在是否给这个小偷判刑的时候,与陪审团发生了激烈的辩论。在经过长达数小时的辩论之后,这个小偷最终被无罪释放。

        

而法官最后的判决理由是这样的:每一个人的内心都有阴暗面,也都会有一些我们其他人所不愿意看到的恶行。但是在生命的面前,这种抢劫的罪行根本不值得一提。从法律上来讲,我们不能因为小偷的这个善良而赦免他的罪行,但是如果真的判决这个小偷有罪,那就是更不道德的。因为这个判决不仅会给整个社会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还会影响到今后其他所有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在我们的生命面临危险的时候,他人是选择救我们还是坐视不理。从表面上来看,或者法庭是违反违法,对这种罪行视而不见;但是从深层次来看,法庭是本着最朴素的道德情感出发,这不仅是对救死扶伤这种善良的鼓励,也是对整个社会保持良好道德风气的弘扬,因为法律的核心其实就是道德。

        

如果我们换一个环境来看,放在国内,我相信现就在的法治环境而言,可能不一定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就像很多法律人的思想一样,在他们看来,功是功,过是过,功过不能相抵。因此,我认为放在当下我国的法治环境之中,最大的可能是小偷因为情节较轻,且有重大立功情节,但因为抢劫在我国是重罪,最终可能从轻处罚,按照量刑三到十年最低向下浮动。当然,这些法律人这么说也是有他们的道理的,因为法律就是规则,违反了规则就必须受到处罚,这是当前法治观念中最基本的道理。但是我们唯独忘记了法律的核心是道德,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行为规则,也就是说一切行为规则都必须首先符合首先要求。

        

其实从我国古代来看,从周公制礼作乐到孔子倡仁,从孟子言义到朱熹明理,道德始终是中华文明的精神内核。在这个背景下,中国传统法治思想形成了“德主刑辅”的鲜明特色。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犹如根与叶、源与流,道德是法律的精神内核,法律是道德的具象表达。也正因为如此,我国古代之中有戴罪立功,有功过相抵等名言警句。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这种思想反而没落了,当人人都唯法至上,当人们提出“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时候,我感到非常悲哀。其实在我看来,所谓的法无禁止皆可为,既不是中国古代的法治观念,也不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更不是当前西方宣扬的法治观念,而是纯粹的资本主义法治观念。

        一、道德是法律的精神内核

中国古代的礼法制度充分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统一。《周礼》作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集大成者,将道德规范与法律制度完美融合。其中“以德配天”的思想,将道德提升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句话深刻揭示了道德教化与法律惩戒的关系。 汉代的“春秋决狱”更是将儒家道德直接运用于司法实践。董仲舒提出“原心定罪”的原则,强调审判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这体现了法律对道德价值的追求。在《唐律疏议》中,“十恶”重罪的设定完全基于儒家伦理道德,将不忠、不孝、不义等行为列为最严重的犯罪。朱熹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将道德规范上升为天理,要求法律必须体现天理。这种思想影响了中国数百年的法治建设,使法律始终服务于道德教化的目的。

        二、道德是法律的基本标准

受西方唯法至上的法治观念影响,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虽然也继承和发展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西化现象越来越严重。我记得当年在上海一个男子因找不到停车位,于是就把车停在路边,写了一张纸条之后,便带着妻子看病去了。最后交警虽然贴了一张罚单,内容却是空白的,这也体现了这位交警在法律与道德之间的选择。但是尽管如此,网上有不少法律人却对这种行为大肆批评,认为该交警的行为是滥用职权,应该严格处罚,然后自己帮他交罚款。可以说,这样的法律人心中只有法律而没有道德。我们大家知道,一旦一个人做善事需要自己付出相应的代价时,那么他的善良就会受到抑制,这肯定不符合人们的道德要求。而只有做善事不仅不用代价,还可以得到鼓励时,我们的社会风气才会慢慢变好,因而我们说道德是法律的基本标准。

        三、道德是法律的发展方向

近些年以来,我国一直在试图平衡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于是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协调。让法律“外化于行”,让中华民族优秀传统道德“内化于心”。一方面,要防止法律过度道德化,避免将道德标准简单等同于法律标准;另一方面,也要防止法律完全脱离道德,成为冷冰冰的规则体系。 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社会道德观念。例如《民法典》中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就是对传统道德的法律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允许法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道德判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未来法治建设应当坚持“德法共治”,以德为先的原则。在立法层面,要道德满足道德的要求,然后再融入法律体系;在执法层面,要体现人文关怀和道德温度;在司法层面,要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

        

从古至今,中国法治建设始终坚持以道德为根基,以法律为准绳。但是现在的法律体系中,有不少是违反道德要求的,比如退彩礼事情,比如儿媳没有赡养公婆、女婿没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具体的案件上,碰瓷者得不到处罚,追小偷致伤却要赔偿;不救人不违法,救了人之后被伤害停止施救反而变成了故意杀人罪。在我看来,只有把道德深植于法律的概念之中,才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0 阅读:3

评论列表

大哈

大哈

1
2025-03-01 22:00

愚蠢,法盲

北溟鹿鸣

北溟鹿鸣

社会评论者! 艺术行路人! 爱国主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