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美容消费成为很多人生活中的一部分,人们通过各种美容项目实现自身形象的优化与提升,然而,部分商家在其提供的服务或产品中却暗藏了“美丽陷阱”,给消费者带来诸多困扰与不良体验,进而引发法律纠纷。让我们通过这起案例了解详情!
案情回顾
李女士称其到某美容店做日常脸部清洁,经工作人员推销,花费7000元办理会员卡,消费项目被告知为2次“抚龄术”做脸项目,在体验1次 “抚龄术” 后,李女士发现自己面部出现皮肤凹陷问题。原本希望通过美容项目实现容颜焕新,未曾想反而出现了皮肤问题,这令李女士倍感愤怒,前往该美容店讨要说法未果,李女士一纸诉状将该美容店诉至法院,要求美容店返还服务费7000元并三倍赔偿服务费21000 元。美容店称李女士7000元消费项目叫“面部BT院用”项目,介绍时向李女士美化了一下,讲的是“抚龄术”,且次数不是2次而是11次,现仅同意在扣除李女士已消费金额的基础上向其返还6364元,不同意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
该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从李女士与美容店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工作人员称“抚龄术”做到哪效果就在哪,100%绝对有效,能实现筋膜层紧致提升,无论是做三年的皮肤护理,还是用多贵的产品,也达不到一次“抚龄术”的效果。美容店表示涉案 BT 项目由产品“原液”(一种护肤品)和仪器组成,通过产品吸收促进脸部提升。经法官深入调查了解,美容店承认涉案项目无法实现筋膜提升,之前相关说法只是用于宣传。法院综合各方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美容店的宣传使消费者李女士基于对服务项目功效的错误认识而进行消费,应属欺诈,最终判决美容店在扣除李女士消费次数对应金额的基础上返还服务费6364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21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李女士是为美容需要购买脸部项目,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美容店为李女士提供美容产品及服务,是为消费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组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美容店在向李女士宣传告知项目过程中,明确告知涉案项目为“筋膜层紧致提升”,是“多贵的产品达不到一次的抚龄术效果”,是“任何护肤品不能对比的”“100%绝对有效”。但其在法院调查中承认为李女士提供的消费项目原理实质仅仅为产品加上仪器,用仪器促进其提供的护肤品“原液”的吸收,亦认可该项目无法进行筋膜提升,足以证明其宣传与实际严重不符。美容店故意告知李女士虚假情况,诱使李女士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与美容店订立了服务合同,并支付了7000元款项,构成欺诈,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其三倍赔偿。
法官提示
商家:诚信经营是商业活动的底线,以“伪科学话术”“偷换概念”等手段谋取不当利益,终将付出法律代价。
消费者:核实资质,留意产品信息,面对绝对性功效承诺,保持理性,注重签订书面合同,妥善留存单据及各类宣传证据,遇欺诈时及时主张“退一赔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来源:北京丰台法院微信公众号
供稿 :倪燕 王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