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证监局6月19日发文,对杭州高新副董事长叶峰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叶峰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杭州高新”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经查明,2020年11月26日至2022年11月22日期间,叶峰控制使用其本人及他人共计9个证券账户(简称叶峰账户组)交易杭州高新股票。2021年1月7日合计持有10,574,600股,占杭州高新总股本的8.35%,首次超过5%并达到最高点。此后继续交易“杭州高新”股票,持股比例多次减少或者增加1%。2021年1月8日(超比例后次交易日)至2022年11月22日,叶峰账户组累计买入10,930,340股,成交金额100,112,559.2元;累计卖出18,319,940股,成交金额170,982,335.3元,买卖金额合计271,094,894.5元。经计算,限制转让期内转让无违法所得。
叶峰实际控制叶峰账户组在持股比例达到5%后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其后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时也未按规定通知并予以公告;在限制转让期内,叶峰实际控制叶峰账户组继续转让“杭州高新”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