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709,308.06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概况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蓝丰生化”)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23)苏01民初1870号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12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起诉金额合计709,308.06元。
同时,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该诉讼案件的《民事裁定书》(2023)苏01民初1870号,原告宋敬杰、朱春雷经各原告共同推选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现将诉讼案件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宋敬杰等12名投资者
拟任代表人:宋敬杰、朱春雷
被告: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宋敬杰等12名投资者诉讼请求:被告蓝丰生化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共计709,308.06元。
诉讼的主要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0日,蓝丰生化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认定,蓝丰生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违法行为。蓝丰生化公司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8月23日,揭露日为2019年1月10日。各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在实施日后买入蓝丰生化公司股票,并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有产生损失,蓝丰生化公司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二)《民事裁定书》(2023)苏01民初1870号主要内容
经初步审查,南京中院认为,自2016年8月23日(含)至2019年1月10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9年1月10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蓝丰生化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513),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向本院申请登记,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权利人范围为自2016年8月23日(含)至2019年1月10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9年1月10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蓝丰生化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513),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2例,南京中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709,308.06元。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案件情况为民事裁定结果,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其他注意事项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