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说的这起案件可以说非常神奇的,它有两名嫌疑人被转,一个是死者的父亲,承认自己杀人去几个月后被无罪释放。另外一名则是一位教书育人的民办教师,当年的办案人员觉得他见色起意,对一个9岁小女孩产生不轨之心,最后将她残忍杀害。
一个老师,一个即将结婚的老师。这样的一个人怎么会对一个9岁的小女孩起了杀心。办案人员说他强奸不成怕女孩告密才将她强奸的。我想问一下一个正值壮年的男老师对一个9岁小女孩下手,他竟然没有得逞,因为警方的尸检报告证明受害者没有被强奸。
案件经过194年5月15日,吉林省十里坪村发生一起杀人案,受害者是一名叫萍萍(化名)的9岁小女孩。死亡原因是颈部被菜刀割断失血而死。
当天下午3点钟左右,于奎亮正在和一位同事在村口的商店闲聊。这时只见死者的父亲宋文龙踉踉跄跄的走了过来,走近后对他们说女儿萍萍在自家仓库被人杀死了。
警方对案发现场进行勘察,发现了杀死萍萍的凶器一把菜刀和一把锤子。现场只有萍萍和宋文龙的脚印和指纹以及一枚血手印。十里坪村地处偏僻,甚至都没有通客车。所以警方认为不太可能是外来人行凶的。三天后,宋文龙被警方列为嫌疑人。
根据警方的审讯记录,宋文龙曾经承认是自己杀的女儿。因为那天萍萍吃完午饭后不刷碗也不写作业,喝完酒的宋文龙一气之下就随手拿起一把锤子要打她,萍萍见状赶紧逃跑,当跑到仓库的时候被宋文龙追上,一下子就打到了萍萍的后脑,萍萍疼的急忙转过身来求饶,结果被宋文龙又连续敲了几下,昏倒在地。
宋文龙以为萍萍已经死了,就用菜刀割断了萍萍的脖子,想伪装成被其他人杀害的情形。并且警方根据宋文龙的指引找到了他藏起来的用来擦拭血迹的抹布。
按照这种情况来说,宋文龙有很大的嫌疑,因为他的供述跟案发现场非常吻合。接下要做的应该是固定证据。但是让人意外的是几天后,也就是5月22日宋文龙被放了回来,而于奎亮立马被警方带走。
经过20多个小时的“审讯”于奎亮也招供了,就是文章开头提到那样他想要强奸萍萍,没有的手只能杀了她掩盖罪行。
高院三次将法院死缓判决发回重审1994年12月是于奎亮被抓后第一次开庭审理,于奎亮当庭翻供。直到1996年5月6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于奎亮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于奎亮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在接下来几年里,1998年8月4日、1999年8月9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又两次判决于奎亮死缓,但都被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延边州中院重审。就在2001年,高院第三次发回重审又两年了,延边州检察院撤回对于奎亮的起诉,很快两个月于奎亮被取保候审。
七年后于奎亮终于重获自由,2002年4月4日解除取保候审。
案件的结局在于奎亮被释放后几年里,他一直在为自己申请国家赔偿。但是他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个部门开会奔走。检察院无法提供不予起诉决定书,因为他们是讲案子发回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局又说因为过去很多年了无法查证,但是又不肯撤销案件。法院的理由是没有检察院的不予起诉书和公安局的撤案决定书,无法给予国家赔偿。
就这样直到2005年于奎亮才将所有材料准备齐全向延边州法院提起国家赔偿。但是延边州法院审委会以已过两年时效为由不批准国家赔偿。
小编的看法我不理解的是作为第一嫌疑人的宋文龙是如何解除嫌疑的,警方的答复是无法找到直接证据证明是宋文龙杀的女儿,尽管是在宋文龙的的指引下找到了有死者血迹的抹布。我也明白这只是佐证,不是杀人的直接证据。
警方能以证据不足把宋文龙释放,为什么一点证据都没有的于奎亮警方竟然可以将案子提交到检察院,检察院也认可了那些不是证据的证据,还有用24小时获取的于奎亮的口供。所谓的目击证人也不过是证明于奎亮在受害者家附近出现过。
于奎亮提出的15万国家赔偿我不知道这个金额是否符合赔偿标准。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标准是案前一年的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我特意查了一下2000年全国职工平均年工资是9371元。按照标准的话应该是13万左右。那时候的国家赔偿没有精神损失补偿这一说法。大概率于奎亮应该得到13万左右的赔偿。
不仅仅于奎亮因为此案失去人身自由,他的父亲、妹妹都曾经被公安机关关押42天,没有给出任何理由。甚至于奎亮的辩护律师也被关押了了三个多月,理由是接受于奎亮父亲的贿赂为于奎亮串供。
结束语根据我查到的资料,2005年的时候法院虽然驳回了于奎亮的国家赔偿起诉。但是后来还是给予他赔偿了,具体赔偿金额就查不到了。
“疑罪从无”才是避免冤假错案的根本方法,不能因为一个“命案比破”的口号,为了完成上级交待的任务,就罔顾事实制造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