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菜单”“酒店加价”,外出旅游如何维权?

清朗天空 2025-02-08 23:21:05

春节期间

有网友称在张家界旅游时

疑遭遇出租车和饭店联手宰客

点两个菜花了844元

引发热议

关注到该事件后

永定区立即依法开展了联合调查

发现涉事餐饮店存在

支付出租车司机回扣招揽客人等宰客行为

目前

已责令涉事经营主体停业

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满心欢喜出游尝鲜

结账时方觉“天价菜”

酒店民宿临时“反水” 涨价毁约

......

这样的旅游“糟心事”

不是个例

那么

遇到这些情况到底要如何维权?

一起来看

↓↓↓

案例一

有游客在北海旅游时

被出租车司机带去

侨民海港海鲜加工城就餐

店主现场推荐了四样海鲜

并当面迅速称重宰杀

饭后结账竟高达1500元

案例二

张某在假期前夕通过网络平台

预定景洪市某民宿两室家庭套房1间

并支付7天房费共计3400余元

订单生效后

该民宿以假日期间

全国酒店行业涨价为由

提出让张某再支付1900元的

价外加价要求

否则不予接待

随后

张某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调查处理情况

在案例一中

北海市市场监管局经调查表示

该店海鲜产品全部明码标价

但店家存在

支付出租车司机回扣招揽客人、

未与消费者充分沟通即匆忙配菜下单、

部分海鲜经烹饪后份量略少等问题

北海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责令该店家停业整顿、

限期整改并立案处罚

店家表示将向消费者致歉并退款

对涉事出租车司机

相关部门已责令出租车公司

对其进行约谈、罚款和限期停运处罚

在案例二中

经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管部门查证

该民宿让张某取消订单

或多付客房费的行为

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令经营者向消费者

清退房款及违约金4500余元

并给予行政处罚

01

明码标价

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

定价权是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的范围,但是,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要求,不得实施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02

不正当竞争

据有关专家指出,涉事餐馆给予司机回扣,还涉嫌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

(上下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03

消费者权益

在案例一中,商家未与消费者充分沟通即匆忙配菜下单,该行为涉嫌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在案例二中,消费者成功预订酒店民宿意味着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已经建立了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订房时的价格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酒店民宿因为真实的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房费并赔偿消费者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但如果酒店民宿虚构理由,为谋求更高利润恶意解除合同的,就涉嫌欺诈消费者,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

(上下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遇到这些情况时

消费者要注意收集、保留

购物发票和单据

可通过拨打12315热线

或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公布的途径进行投诉

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

严厉打击

欺客、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妥善处理消费投诉举报

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来源:综合中国新闻网 山东高法 浙江法治 浙江消保委 湖北日报

责编:赵淑琳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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