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账号,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受一对一法律服务咨询
2018年,山西大同某村村民刘俊义收到了县供电公司下发的《实施断电报告》,决定书中称,“因2017年7月县政府发布的搬迁公告未实施完毕,现决定于2018年3月15日进行断电断水。”
收到《报告》后的刘俊义心急如焚,紧急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信息公开后得知,本次征收并未取得任何手续,2017年县政府发布的征收行为应属违法。
但之后刘向县政府申请“请求确认乡政府对其村停水停电的行为违法并责令恢复”的复议却未果。最终,此案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刘璐和张新两位律师的全力救济下,最终法院确认“停水停电措施违法,并责令恢复水电供应”。

刘俊义是山西大同A县人。2017年7月7日,县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责成出现在相关规划区域的村落整体搬迁。刘所在村也在征收范围。
2018年2月,乡政府给县供电公司发送《关于实施断电的通知》,主要内容是根据刘所在村的房屋基本拆除,原房屋电线存在安全隐患,计划于同年3月15日断电。因断电导致村内的地下井无法使用,该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当地村民的日常生产生活。2020年6月3日,刘等人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要求确认停电行为违法并责令恢复。同年7月31日,县政府驳回复议请求。
当行政手段不能救济权利时,刘等人将希望寄托于司法救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刘璐和张新两位律师代理该案件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断水断电的行为后果早已明确。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对于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手段逼迫搬迁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过程:乡政府辩称:该行为是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2017年发布的《征收公告》已经明确刘俊义等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乡政府的行为合法合规,因村内其他户的村民已经搬迁完毕,为了保证工作进度和防止安全事故,遂进行停水停电;
县政府辩称:行政复议决定合理合法,因乡政府和县供电公司并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乡政府只出具了一份《通知》,遂不支持刘等人的复议申请。
诉讼结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乡政府发布的通知可以证实,供电公司实施停电行为是受其指示安排。供电公司停止电力供应仅是辅助乡政府通知停电行为,但实质是通知停电行为给相对人带来了影响。相应后果应由通知停电的行政机关承担。所以乡政府以停电促拆迁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具有合法性。遂判决撤销县政府的《复议决定书》,确认停电停水行为违法。
判决书展示

采用断水、断电、断路、断网等各种胁迫方式进行逼迁,在征迁当中并不少见。这种情况下,作为弱势群体的被征收人有时会迫于压力不得已签订不公平补偿协议,甚是可惜。
断水、断电是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断水断电的行为属于严重侵权行为。任何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人或机构都会被正义亲手送进“监狱”。
(文章中使用的名字均为化名)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