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警方逮捕后,孙某很是诧异,并表示自己跟自己的女友发生关系,还用得着去报案?这不是强暴!谁给你的权利把我给抓起来?案情简介:半夜时分,小张独自一人在一家诊所里工作,她被人敲响了房门,出于对病人的关心,她穿上了一件白色的衣服,打开了医务室的大门。于是醉酒的孙某便萌生了作案的想法。他跟几个哥们儿喝了几杯酒,在回来的途中觉得头疼,就想找个药房拿些镇痛的药丸,就顺道敲响了一间医务室的大门。他盯着肖张,见她一副昏昏欲睡的样子,又见她身材纤细,一副昏昏欲睡的样子,又见她喝得醉醺醺的,顿时心生歹意。见只有小张一个人在自己的诊所里,他立刻展开了自己的罪恶之旅。小张奋力反抗,却无可奈何,只得忍受孙某的残忍行径。就在他认为事情已经尘埃落定的那一刻,孙某忽然开出了一句让小张哭笑不得的话:“小姐,我们都是单身狗,要不我们谈恋爱吧。”
本来想直接回绝,对孙某破口大骂,可碍于孙某的威胁,小张只能虚与委蛇,劝孙某快走,好让她安心睡觉。孙某满心欢喜地离去,不曾想这一次喝酒不但有了红颜祸水,而且还得了一位女友。而小张则是在孙某走后第一时间打电话报警。第二天,当孙某听到警方说自己被人强|奸的时候,他很疑惑,对着小张就是一顿追问:“我们不是情侣关系吧?小张见孙某一副凶神恶煞的样子,立刻怼了回去,“你才是强-奸!”孙某生怕自己真会被判刑,于是对小张说:姐,我这里有10万块钱,我就不跟你计较了!你能不能放了我?这是我对你的歉意,我向你道歉!小张略一沉吟,便同意了孙某的要求。
我以为这件事就这么过去了,但让我意外的是,警方告诉我,孙某依然难逃一死,但他会被判处四年的缓期执行,根据他在缓期执行的情况来决定他的罪行。以本案为例,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孙某所犯的罪行是怎样的?依法审理?首先,对孙某的行为进行了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236条,这是一种犯罪,是一种犯罪。三年至十年不等。在这起案件中,孙某酒后闯入小张的医务室,见到小张后,性欲泛滥,将小张强奸。其次,虽然后来他向小张提出了两个人在一起的建议,但小张还是同意了。但这并不是小张自己想要回答的,而是因为孙某的威胁,让小张害怕了,所以才会回答。是以孙某和小张再怎么争辩,也说不出是自愿的。他犯了强奸罪,这一点毋庸置疑。2.小张接受孙某10万元人民币的贿赂,并对孙某作出了原谅,请问孙某能否免除其犯罪行为的处罚?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将强奸犯罪定性为“控告型”犯罪。
而公诉案指的是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案件,它并不能由被害人是否提出控告,撤销控告或者和解等原因而对其造成影响。所以,在小张决定报警的时候,这件事情就已经定下了,不管小张有没有收过孙某的钱,不管小张有没有和孙某达成协议,这都不会改变检方对孙某的起诉和起诉。所以在这个案子里,虽然孙某赔偿小张十万元,小张也表示对孙某的原谅,但是这并不代表孙某就能免除他的犯罪行为。但如果孙某得到了小张的原谅,警方就会综合考虑孙某的罪行,从而对孙某进行量刑,从而减轻对他的惩罚。假如孙某没有得到小张的理解,孙某本来是可以立即判处三年监禁的,但是因为小张的理解和认罪态度好,所以他得到了四年的缓期。如果他在这四年内表现良好,那么,他将会被赦免三年的刑罚。3.若双方确有交往,则孙某之所为是否构成违法?这要看双方有没有真心的,平等的,相爱的。若以该关系为前提,双方之间发生了性行为,并且是出于小张本人的自愿,则孙某就不能成立了。
但是,若小张没有与之发生性行为的意愿,则无论双方是在交往中还是在交往中,孙某的这种行为均构成了刑事诉讼法上的刑事诉讼法。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对强奸罪的定罪并非取决于两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取决于被害人的意志。故孙某的行为应构成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诉讼法。
乱七八糟的,Ai写的吗
不会写就不要写乱七八糟牛头不对马嘴
这个醉汉挺有钱的 花个几千块随便找极品
巷子几十块,非要把事搞大
十万蚊,一次两百,够我风流快活一年半了[得瑟]
乱七八糟,肯定不是人写的
现在啥人都能当小编了?[哭笑不得]
这女的给我都不搞
整天讲故事 起码的 时间 地点 人物 不然就是扯淡
这样的写作水平也敢拿出来?前言不搭后语的!滚你大爷的
赔了蝌蚪,又折钱。
搞一组被陪了十万
钱花出去了头也不疼了,紧箍咒一戴酒也醒了
系图片那位我愿意陪100w
这炮太贵了,不合算
乱乱乱
请尊重一下读者,写些中国人能看懂的话
这个女的赚大了了
有图就能编[得瑟]
瞎编
就这水平也好意思写出来
胡言乱语
醉汉亲自写的[呲牙笑]
写得乱七八糟
[思考]
小编胡编乱造
被判刑了还陪个毛十万
骗流量,我呸!
你我他,小孙小张我什么都些什么乱七八糟的东西?
下次把文章理顺了再发
这还不算强奸?有💰真好[呲牙笑][呲牙笑][呲牙笑]
乱七八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