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第一因患艾滋病被拒录,考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结果如何?

陈威说 2023-07-19 16:26:31

导语:在这个案例中,唐某作为一名HIV感染者,在参加广东省公务员考试并成功进入体检环节后,因体检不合格被拒绝录用。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文将深入剖析这一案例,探讨公务员体检标准、就业权利以及艾滋病毒携带者的权益等问题,并在文末给出作者的观点分析。

唐先生,生于1986年,于2018年参与了广东省公务员招聘考试。他报考了清远市阳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科员职位,凭借笔试成绩63.7分和面试成绩81.68分,总成绩排名第一,顺利进入体检阶段。然而,在体检过程中,唐先生被诊断为HIV感染者。尽管他接受了这一结果,但仍要求继续录用。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规定,认为唐先生属于体检不合格的情况,因此没有将他列为拟录用人选。唐先生向当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录用的决定,但市政府维持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行为。唐先生不甘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绝录用他为公务员的行政行为。

唐先生的诉讼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仅口头通知他体检不合格,没有书面答复,存在行政不作为、程序违法。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同时,《艾滋病防治条例》等规定以及临床医学标准中均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的区别表述。唐先生认为自己只是艾滋病毒携带者,并非艾滋病人,当地拒绝录用他为公务员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平等就业权利。

那么,在公务员考试体检中,什么情况才算体检不合格呢?目前,公务员招录仍执行原人事部、卫生部共同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该标准明确了体检中20项不符合公务员录用标准的情况,包括风湿性心脏病、糖尿病、血压异常、癫痫病史、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等常见病。其中第十八条规定: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等情况均属于体检不合格。

关于艾滋病,是否包括艾滋病毒携带者呢?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是唐先生起诉的重要理由。他认为,乙肝分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患者,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影响正常工作,艾滋病也应该分为艾滋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唐先生只是艾滋病毒携带者,不应属于体检不合格的情况。

那么,唐先生的理由是否成立呢?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共同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十八条条文解释第18.1.7条第二款:“《标准》本条款中所指的艾滋病,包括其各临床分期,与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所不同的是,不存在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这一概念,因此,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由此可知,公务员体检标准中所说的艾滋病,并不区分艾滋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只要经确诊感染了艾滋病毒,即属于不合格的情况。也就是说,唐先生的诉讼理由是不成立的。

进一步讨论,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中的该项规定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30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的规定呢?在这里,我们需要了解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当法条竞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简单来说,一般法是普遍适用的,特殊法是特殊情况下适用的。如果是一般情况,就适用一般法;如果是特殊情况,就要适用特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是关于劳动者就业管理的一般法律规定,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是根据《公务员法》的要求所制定的。《公务员法》是对公务员这个特定群体的录用、辞退做出规定的特殊法律。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既然《公务员法》已经明确了公务员录用应该制定体检标准,那么就不再适用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了。因此,拒绝录用的行为,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唐先生的诉讼请求。在此,我们要提醒广大考生,近年来因体检不合格被拒录的现象时有发生,常见的包括糖尿病、梅毒、心脏病以及血压异常等。因此,在备考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加强体育锻炼,劳逸结合,保持健康的身体。

目前,乙肝病毒携带者只要肝功能正常,是允许报考公务员的。而根据有关资料,HIV在人体内的潜伏期平均为8~9年,在病毒潜伏期内,可以没有任何症状地生活和工作多年。那么,你是否支持艾滋病毒携带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同等待遇呢?

在明知自己是艾滋病毒携带者的情况下,唐先生仍然参加公务员考试,并报考了需要经常检查食品卫生的食药监局职位。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评价这种行为呢?

【观点与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艾滋病毒携带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和工作中所面临的风险和传染性是有差异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在肝功能正常的情况下,不会对他人造成危害,而艾滋病毒携带者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传播病毒。因此,在平等就业权利的保障上,我们需要在维护个人权益的同时,兼顾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其次,关于唐先生的行为,我们不能一概而论。从个人角度来看,他有权力追求自己的职业发展和平等就业机会。然而,作为一个艾滋病毒携带者,他在报考公务员职位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自己的健康状况和职业选择对他人的影响。在这个案例中,唐先生报考的职位涉及食品卫生检查,这可能会引发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因此,在评价唐先生的行为时,我们需要在尊重个人权益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在保障艾滋病毒携带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利的同时,兼顾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对于像唐先生这样的个案,我们既要尊重他的权益,也要关注他的职业选择对社会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都应该共同努力,为艾滋病毒携带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让他们在平等、尊重和安全的环境中实现自己的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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