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法工委明确说了,全面禁燃烟花爆竹——不合法。 年底,按惯例,法工委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今年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里面提到,有些地方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引起公民和企业质疑,对全面禁止性规定提出审查建议。 法工委审查后认为,不管是人大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对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都没有全面禁止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权范围,是“可以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 说白了,国家给地方的授权,仅仅是“限制”,不包括“禁止”。 因此,法工委认为,地方自己规定的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跟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予以修改”。 这里,涉及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那就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什么是“上位法、下位法”呢? 根据我国立法体制,我国法律效力位阶,分六个等级。 最顶层,宪法,根本大法,不用说。 次一级,叫基本法,规定我们社会生活基本方面,比如大家熟知的,民法、刑法,民诉法、刑诉法。 再往下,普通法,规定我们社会生活某一个细分方面,比如劳动法、国赔法、法官法等等。 以上三级,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严格来说,狭义的“法律”只有这些。而“广义的法律”,还包括以下三种: 第四级,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是对法律内容在执行层面的细化,比如法工委提到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再往下,第五级,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情况,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这次被点名的“全面禁燃令”,就是这一级。 最后一级,就是行政规章,从国务院各部委到设区的市,都可以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大家平时听到的“某某某规定”“某某某办法”都是这种。 这六个位阶等级,就跟公司里的领导层级一样,上可以管下,下不能压上。 当内容发生抵触的时候,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组织以及普通公民,都可以提出审查建议,要求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进行调整。 带着这个思路,我们再来看禁燃令。 这些年,随着大气污染问题加剧,各地政府都背上了沉重的“治污”KPI,禁燃令,随即在各地铺开且越收越紧。到2021年,地方政府开始陆续发布所谓的“史上最严禁燃令”,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销售、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的全过程,作出一刀切的禁止,并对违规者作出重罚。 而上位法的精神是什么呢? 是限制。 毕竟,过年放鞭炮,是我们延续了上千年的民俗传统,是“年味”和“烟火气”的主要来源,讲环保没问题,但不能以牺牲人民群众的娱乐方式为代价。因此,法律授权各地方进行限制性规定,但绝不能“一禁了之”。 很明显,各地加码颁布“全面禁燃”规定,违背上位法精神,理应进行调整。 从今年年初开始,各地方其实已经对“禁燃”松绑,广东、山东、辽宁等地,修改了“禁止”的要求。 那么在法工委明确发话的情况下,相信今年过年,会有越来越多地方对烟花爆竹恢复到“限制”轨道上。大家怀念已久的“爆竹声”和“年味”,都会回来。 #法工委:全面禁燃烟花爆竹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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