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0日,由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主办的学术沙龙·特别活动——“再读《蒙塔尤》”于线上举行。本次学术沙龙邀请的对谈嘉宾分别是浙江大学历史学院教授杜正贞(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社会史、历史人类学、法律史)、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赵丙祥(主要研究领域为历史人类学、政治人类学)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尤陈俊(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社会学、中国法律史、法学学术史和法学研究方法论等);特邀与谈人是来自浙江大学历史学院的董子云副研究员(主要从事法国中世纪史研究)。来自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青年教师、博硕研究生、本科生共100余人参加了会议。
本次活动的主持人与本书的领读人由河南大学博士研究生何元博担任,之后是三位与谈嘉宾与一位特邀与谈人就本书内容展开与谈。因篇幅较长,分为三篇刊发,此为第三篇:董子云谈《蒙塔尤》之后法国中世纪史研究的新进展、新方法。
蒙塔尤在法国的奥克西塔尼亚
董子云:刚才何元博介绍我的时候可能有点夸张。因为中世纪史,包括中世纪法律史等领域会有非常多的门类。因此很难说我对《蒙塔尤》这本书有十分专门的研究,也不尽然说我会对《蒙塔尤》有非常充足的了解。只能说我对中世纪晚期的法律史与法律文化方面可能会比较感兴趣。因此,我也只能结合一下自己的一些思考,以及勒华·拉杜里写作《蒙塔尤》之后的几十年来法国中世纪史研究的一些新进展、新方法,来重新审视这本著作中的优缺点并和各位师友分享一下。
刚才何元博也讲到,我之前在图卢兹一大访学过,是否可能会专门去过这个蒙塔尤。当时因为法国的交通非常不方便,火车只能到帕米耶(Pamiers),也就是《蒙塔尤》书中主教富尼埃的住所。到达帕米耶以后需要换乘公交车,因为公交车的班次非常少,所以我后来也就未能成行。但是我当时从帕米耶徒步到了一个城堡,是清洁派“最后的堡垒”。清洁派的信徒在城堡里面固守,到最后被攻陷,里面也烧死了不少清洁派的人,很多中世纪的投石机弹丸也都散落在山坡上。当然,城堡里的故事还有很多,也非常有意思。从城堡附近的地势,我也可以想象的到蒙塔尤的环境。蒙塔尤可能是在相对平缓的一个山坡上面,只有一条主干道路,道路两旁分散着一些房子。蒙塔尤村主要也是以放牧作为主要的生产生活方式。我虽然没去过蒙塔尤,但是通过观察那座城堡的周边能想象到蒙塔尤大致的环境。
我其实也是比较惭愧,因为这次受邀于杜老师,因此也就临时地、简单地阅读了《蒙塔尤》的中译本。在本科时候,我没有读过《蒙塔尤》的中译本。因为当时我主要是在磨炼法语水平,因此读的是学校图书馆里面的法语版本。我后来查询了一下,我当时阅读的是1982年的版本,这个版本是修订版而不是原版。这个修订版在网站上也都能通过下载来获取。
关于《蒙塔尤》这本书对于历史学研究的意义,我相信大家应该也都有所了解。作者勒华拉杜里作为年鉴学派第三代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所著《蒙塔尤》这本书里面所涉及到的,比如像微观史、心态史、总体史等很重要的维度,以及历史人类学的导向,如果将这些东西放到70年代的法国史学的进展中,其实是非常符合当时的史学潮流的。可以说,作者勒华·拉杜里的成功,我觉得也是因为他符合了当时史学发展的方向。也因此,作者勒华拉杜里对法国乃至世界历史书写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其在史学史中也占据了相当重要的位置。但是,我觉得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作者勒华拉杜里本人,其实是并不是中世纪史的专家,这一点是非常有意思的。因为作者勒华拉杜里主要是做十六、十七世纪(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旧制度时期)的朗格多克地区的农村社会,以及一些关于气候变迁的研究。所以从这一点上说,作者勒华拉杜里本人并不是一个长期深入研究宗教裁判问题的专家,他更多还是通过一种长时段的视角、一种学术追求以及一种自始至终的研究方向来进行研究。因此,《蒙塔尤》这本书的贡献可能并不在于他对于宗教裁判本身的研究,而是主要在于作者所提供的一些方法和一些新的视角。通过这些方法和视角,作者勒华拉杜里为我们描绘了一个如何运用、选择、筛选、编制法制史的材料并以此复原极其全面生动的微观历史图景。
作者勒华拉杜里所使用的史料,即宗教裁判的记录(LeRegistred'inquisitiondeJacquesFournier,évêquedePamiers(1318-1325),Toulouse:EdouardPrivat,1965,3vols),其校刊者才是真正以研究教会法为出身的学者,让·迪维尔努瓦(JeanDuvernoy)。他在1965年时出版了他所校勘的史料,他后来也做过很多关于宗教裁判方面的研究。刚才何元博说,《蒙塔尤》是关于中世纪史的一个重要的,或者非常有名的一部作品。但这样一部作品恰恰并不是由严格意义上的研究中世纪史的学者写成的,这一点我觉得很有意思。
我今天我在这里,其实更多想结合现在法国历史学界包括法律史学界的一些研究动向,来探讨《蒙塔尤》这本书的一些优点、贡献以及局限的问题。对于史料,刚才几位老师都已经提到了。贡献这方面,其实也没必要我再多说。那么我还想再讲一下的是,未来我们能够怎样将历史学的方法和法律史所关注到的东西结合起来去看待,进而重新审视《蒙塔尤》所运用到的史料,我觉得这是未来还能进一步可以去做的东西。
为了这次研讨,我在今天下午顺便做了一些检索,想检索到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时,法律史学界的期刊中对《蒙塔尤》的一些评价。但是通过检索,我发现法律史学界对于《蒙塔尤》,直接的评价是非常少的。比如,我检索了法国的《法国法与外国法史杂志》(Revuehistoriquededroitfrançaisetétranger),还有荷兰的《法律史杂志》(TijdschriftvoorRechtsgeschiedenis),它们似乎都未及时推出相关书评。当然,如果我们回到70年代的学术背景下,其实也还是比较好理解。法国历史学界对关于历史书写的史学方法的革新是非常快的,但是在法学院下面做法律史的学者,他们的思维也还是比较传统。但其实在《蒙塔尤》出版以后至今的近半个世纪里,在法国,历史学与法史学之间的距离在拉近。那么,如何从今天更为整合的视域去客观评价《蒙塔尤》这部著作,尤其是其可能的局限性呢?接下来,我主要想探讨的主要有三点。
第一点,也是历史学家必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这本书的史料的来源以及作者如何利用史料的。这本书所使用的史料的一个重要的来源,就是宗教裁判的记录。这个记录是非常详细的,它也会有一些非常固定的、非常格式化的书写套路,基本上每篇记录格式其实都差不多。宗教裁判记录会提及时间、人物以及一些其他的很有意思的细节,比如被审问者的表情、动作,当然主体是问答。这其实也是宗教裁判记录这种史料的一个独特性,相比一般的司法档案会更深入人的内心世界,所以刚才尤老师也提到了,这些材料竟然可以如此细致。我刚才检索了一下,宗教裁判记录这种史料在网上可以找到法语版。刚才提到的那位最早根据抄本进行校勘的学者让·迪维尔努瓦,他在2012年的时候就出版了一个法语译本。通过这个译本,即便是不懂拉丁语的读者也可以看到宗教裁判记录的大致的格式、固定的行文方式以及里面一些具体的内容。
勒华·拉杜里在书的起始部分,就对于史料形成及利用方面做了说明,这说明作者也意识到了雅克·富尼埃在文本的形成过程中对于史料的干预作用。但是,我觉得作者其实并没有非常重视其所使用的材料的局限性问题。作者更多是较为直接地把史料信息提取出来,进而以此把蒙塔尤村民的心态与人类学的全景呈现出来。所以在大多数的时候,我觉得在作者进行的整个历史叙述的构造当中,文本记录者雅克·富尼埃自身的活动实际上是消失了。只有在少数一些关于其活动介入比较明显的地方,他才会提及他的影响。但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我觉得在历史学的语言转向以及后现代主义的影响下,我们肯定也会想到刚才杜老师提到的一些问题,就是档案这种史料能否去用、怎样去用以及这种史料又会反映怎样的史实。在法国中世纪史的研究领域中,其实也会涉及学者对中世纪教会法和司法领域的书写文化的思考,其中也会涉及到审讯和调查记录所涉及到的书写和重构的关系问题。作者勒华拉杜里所使用的这些记录本质上也是中世纪教会司法书写文化的一个部分。
为什么要强调这一点?就像物理学中的不确定性原理一样,其实在历史研究中,我们也面临一个类似的问题,就是说,我们往往希望有一些所谓较为客观的东西来作为支撑我们对于历史重构的真实性主张的一些工具。然而,包括像宗教裁判记录这样的工具,其本身往往有人为的因素,因而其本身可能带有一定的偏差和一种重构的过程。因此在我们在阅读时,我们是不是可以再进一步地去思考这些信息它是如何呈现,这些信息本身又是如何产生,这就需要我们去回到这个史料产生的机制与背景,尤其是宗教裁判背后的罗马-教会法传统。同时,也是我要讲的第二点,也就是要回顾中世纪时期的,尤其是罗马法复兴以后形成的罗马-教会法(droitromano-canonique)的相关程序的影响。而《蒙塔尤》这本书在这方面的体现和讨论,有可能是有一定欠缺的。关于这个程序以及宗教裁判官们在具体付诸实践时所总结出的一些经验和指导方针,在同时期的十四世纪初以及更早一些的时候,都会存在一些相关的文本。其中最著名的裁判官手册可能是贝尔纳·居伊(BernardGui)的那本手册(Practicainquisitionishereticepravitatis)。这本手册虽然已经在《蒙塔尤》书中有所引用,但是引用内容的篇幅以及手册对本书所产生的影响则不是很多。我觉得,如果我们在整体上不了解《蒙塔尤》所使用的史料文本在具体程序中所产生的背景的话,那其实我们也很难在真正意义上去实现他所要重构叙事的目的。同时,尤其是我们涉及到宗教裁判问题的时候,还要考虑到宗教裁判(inquisition)这项活动本身的治理涵义。当然,我个人觉得这个词在中译本中翻译的不是特别好,因为这种翻译会忽视原词(inquisition)的本意。这个词源于拉丁语动词inquirere,本意其实更多指代的是调查或者是纠问的意思。我们知道,在中世纪西欧,诉讼程序在十二、十三世纪发生很重要的转变,即从控诉式程序(procédureaccusatoire)向纠问式程序(procédureinquisitoire)的转变。这里的纠问和宗教裁判两个词本身是一样的。刚才几位老师也讲到,裁判官的目标是要去探寻、调查出真相。当然,这也是固定的表述,也就是veritateminquirere,这在当时的文书中也非常常见。那这个词如果翻译成宗教裁判,那就不能够体现出它的一种程序性的特征,因为它本身就也是一种调查或者纠问的程序,只不过是为了宗教目的而进行的。到了十三世纪中叶,法国的世俗统治也会借用这种手段治理国家,也就是法语中的enquête。这也是《蒙塔尤》的法语版中大量出现的词语,也就是调查的意思,但它其实对应的就是inquirere这个拉丁语的词源。所以,翻译成宗教裁判掩盖了这项活动的另一个侧面,即它其实是一种司法调查的方式,它自身会有很多的教会法背景。而关于在中世纪时作为治理手段的调查的问题,在近几年的法国学界也有了不少的研究。所以我觉得,当设想未来的学者怎样去改进这本书的时候,我们可以把程序这个维度,它如何塑造这些人对于事实的建构和认识的维度,它作为一种治理手段的维度,以及作为一种可能并不平等的交流或交互方式的维度,甚至是民众与精英之间观念传播、相互影响的重要途径的这样一种维度补充进去。虽然在《蒙塔尤》这本书中的关注对象不是上述这些,这本书更多关注的主要还是作者勒华·拉杜里做的朗格多克农村社会。但是我觉得,既然我们今天要对于史料要有一种更高层次的批判要求,那我们是不是也要把史料所产生这种程序性的背景加入进去,这是我的第二个想法。
刚才杜老师提到的记忆问题,同样类似的,我在重新看《蒙塔尤》这本书的时候,想到另外一个材料,那就是著名的贞德审判,就是判定她为异端的定罪审判(Procèsdecondamnation)以及后来为她平反的洗冤审判(procèsennullité),然后也会有大量的文书保留下来。在审判文书里面,贞德则会被不断被提出一些问题,就会让我们看到贞德回忆小时候的很多事情,比如她所住的村庄的一棵仙女树(arbredesFées)的回忆,还有包括她的一些幻觉,她对天使显灵的记忆,以及天使的声音,是说什么语言的,比如是法语还是英语等等。所以也许这些东西都有一个共性的问题,这个共性可能既来源于刚刚所说的那种程序,可能还来源于十三、十四世纪的宗教裁判具体审讯实践中所流传的一些实务知识。因此,我们未来可以继续探究一下这些宗教裁判以及一般而言的一些纠问程序,其在对于如何在塑造当事人自身对于过去生活、对于社会、对于人际关系乃至他的宗教体验的认识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如果说,这些宗教裁判的记录,它是通过裁判官所设计的问题而被一步步塑造出来,那么这种活动的一个大规模实施,是否也意味着整个社会应该被按照一种神学家或法学家所预定的方式,被类型化或范畴化。当然,我觉得这其实才是这些材料中可能能够直接体现的一个方面,详言之,这些材料可能并非直接体现那些民众的声音,而是直接体现被宗教裁判官通过类型化进行归类加工以后所形成的一系列事实。因为我们知道,这些记录文本本身有一个很重要的最终目的,就是说要通过获得异端的口供来证明他是否是异端。在中世纪的证据法里面,口供(aveu)被比作证据的王后,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他们会通过极力获得这些异端的口供,最后来决定这个人是否是异端。我觉得,这样一种实用主义的导向,其实也是我们需要去注意到的问题。
又比如,在同时期,我们也可以看到这种诉讼程序,包括它背后的法教义学、神学教义学的一些东西,确实与社会之间还是有这种互动的,有时候还会受到极端的抵制。当时在朗格多克就有很多的案例,当地人会去主动袭击这些裁判官,同时还会偷窃和篡改这些裁判文书。很多时候,被审问的人也会注意和担心他们自己的表述是否得到忠实记录,因为在被记录的时候,记录的方式并非是中性的,而是受到加工的,他们也会有很多要求书记员修改的意见等等。我在自己的博士论文中就涉及到了这种司法程序的转变,以及这种转变对于法国社会,对于人的认知、情感等各个领域可能所产生的影响。虽然我的博士毕业论文后来已经出版成为专著,但是在司法程序以及司法记录与社会如何互动的方面的研究,我觉得我所做的工作还远远不够,应该还是能够进一步完善。
第三点,也是我想讲的最后一点,就是勒华拉杜里所用的史料所涉及到的翻译问题。我觉得这里面的翻译问题非常值得重视,杜老师刚才也提到了这一点。当地人的语言本来应该是奥西坦语(l'occitan或者叫奥克语),但它在记录时所运用的语言却是拉丁语,但是同时也会保留奥西坦语的一些无法翻译的词汇或语句。如果用我们今天的视角来参考(在当时勒华·拉杜里确实无法参照后续很多法国中世纪史研究的成果),尤其是最近这几年以及这本书出版以后的几十年里面,出现了很多相关研究,它们关注司法中的这些记录者或者说书记员,他们在记录过程或者在翻译的过程当中是怎样加工这些东西,以及会不会存在一些曲解的问题等等。这样一种多语言的情况在中世纪的法国是普遍存在的,比如在法国北方,大部分记录都是用拉丁语去记述。裁判官问完问题后,很多时候要通过拉丁语形式把已经保留好的法语底稿撰写和翻译为拉丁语。司法文书在生产过程中的翻译活动,它所带来的非中性问题以及它对于审判的影响,这几年法国学界已经有了一些相关的研究。我觉得,如果我们要去重新审视《蒙塔尤》的这个问题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一些局限时,这也是一个好的思路,可以往这方向去看。
翻译问题还有另一个方面。当年读这本书的时候,我还没有专门去做中世纪史的研究。而最近我重新看《蒙塔尤》的时候,我发现这本书在史料呈现方面还有一个较为明显的问题。申言之,如果按照中世纪史的研究和写作惯例,作者在引用完一处史料后,肯定需要把史料原文标注清楚,让读者可以更为清楚原文当中原来的用词。这对于《蒙塔尤》所处理的史料来说是很必要的。因为作者在运用现代法语进行翻译时,他可能会因为自身对很多有关教会法的一些程序上的东西和术语的不熟悉,进而在翻译时偏离拉丁语史料的原意与语境。如果原文标注清楚,如果存在这样的问题就能很快发现。当然,我个人没有这个精力对此进行系统性查证和对比,但我觉得《蒙塔尤》也可能会有这些缺陷,因为任何一个历史学家的知识都是有限的。那样的话,做这样的对比可能也会是有意思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