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藏床底,邻居热心帮忙误杀小偷,房主和邻居都被判刑,对吗?

职场如菜场 2023-06-10 02:55:04
案例

张三与李四是一对小偷,经常流窜作案。

一天凌晨3时左右,张三、李四流窜至王五家的楼房内准备实施盗窃时,张三被睡在二楼的王五妻子小丽发现,没有被发现的李四赶紧躲到4楼的一间房间床底下。

张三被发现后,持刀从4楼冲下想逃跑,王五拿了一张木凳进行抵抗。

小丽跑到门外呼救,多名邻居闻讯赶来相助,但张三已经逃跑。

王五报警后,认为犯罪分子已经逃跑,就不再要求民警出警。

邻居们在王五家聊了会情况,天降大雨,纷纷散去。

凌晨4点多,王五在清点被盗财物时,发现四楼一间房子底下还藏着一个人,就返回三楼告诉小丽,自己守在三楼。

小丽到楼房外再次呼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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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王五家隔壁的赵六,之前听王五讲过张三持刀逃脱,这次听到呼救后,从自家二楼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再次跑到王五家中,与王五在三楼汇合。

王五告诉赵六,人藏在四楼。

于是,赵六拿着菜刀在前,王五拿着木凳在后,来到四楼,由赵六对各个房间打开门查看。

当赵六打开李四所藏房间门时,发现了藏在床底的李四,立即将房门关上。

片刻后,赵六将门打开,与已经站起来的李四发生冲突,赵六持刀砍中李四。

站在门口的王五看到赵六与李四发生打斗,用木凳将已经摆脱赵六的李四推回房门。

赵六遂再次上前砍伤欲逃脱的李四,致使李四的右颈部椎动脉离断。

李四再次逃脱冲出房门后,在三楼到四楼的楼梯间遇到赶来帮忙的多名群众,被众人殴打至一楼,随后倒地不起。

王五将李四拖到楼房外后再次报警。

6时30分许,李四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五、赵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一个月后,逃跑的张三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公安机关抓获,最终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经鉴定,李四是被锐器暴力砍击右颈部造成椎动脉离断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发后,王五、赵六 各赔偿李四家属42500元,合计95000元,取得李四家属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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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已公开真实案件改编,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有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法律分析

王五、赵六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赵六为抓捕正在实施犯罪的李四,具有防卫意图,但是李四当时并未持械,始终在逃跑,并未故意伤害王五、赵六的意图。赵六持刀将李四砍伤,最终造成了李四死亡,其手段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五在赵六砍伤李四过程中,参与了帮助,使用木凳将李四赶回房门,造成李四被王五直接砍中右颈部椎动脉离断,与赵六构成共同犯罪,属于从犯。

当然,虽然王五、赵六构成了犯罪,但是由于其属于防卫过当,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来说,王五、赵六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减轻处罚就是指,王五、赵六应当在十年以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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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为什么被以抢劫罪定罪

本案中,张三进入王五家的目的是实施盗窃,但其在后期逃跑过程中,持刀抗拒抓捕。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行为属于转化型的抢劫罪。

转化型的抢劫也属于抢劫罪的一种,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造成犯罪人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如果当时李四也持刀进行反抗,赵六的行为则属于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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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子说

赵六听到邻居呼救后,积极进行协助,属于见义勇为,其行为无疑是值得鼓励的。但在见义勇为中,还是应当注意方式方法,不能因为对方是小偷就直接使用菜刀砍脖子。毕竟,对方虽然是小偷,但是也只是一直在想逃跑,并没有采用暴力反抗。如果当初赵六也和王五一样,拿个棍子或者板凳,相信悲剧就不会发生了。

原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赵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被告人王五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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