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11日消息,司法部原党组成员、副部长刘志强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近日,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志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刘志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志强利用担任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局长,青海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国家禁毒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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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刘志强出生于1963年7月,山东鄄城人,曾在公安部工作多年,担任过公安部外事局副局长、局长,国际合作局局长等职,2012年6月任青海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
2016年1月,刘志强任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2023年6月卸任。
2024年4月,刘志强官宣被查,10月被开除党籍。
经查,刘志强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及消费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收受财物;
公器私用,将手中的公权力作为谋私敛财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业务推广、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延伸阅读——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长安街知事微信公众号
记者:檀晴
是羊羊本人
死了吗,有死刑吗。????????????
天意
就地正法!
圣人无心渡我佛
一萬判一年 二十萬以上判無期 三十萬以上判死刑 凍結家庭成員資產
宇宙
毙了毙了
阿黑
罚款抄家,就地枪决[点赞]
用户10xxx83 回复 02-11 20:16
也可以考虑灭九族,大家意见如何?[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