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女子出嫁1年,户口还未迁出村,恰逢村里拆迁,女子应分得14万补偿款,岂料,村里19名村民代表投票,竟有16人同意剥夺其获得补偿款资格!女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而一审二审判决更令人唏嘘!(来源:辽宁卫视)
小雨(化名)是一位生活简朴、善良温和的姑娘。她自小在这个小村庄上长大,村中的巷弄、青山绿水,都承载着她童年的回忆。小雨的婚姻是由亲戚朋友介绍而成,她与邻村的一位青年相知相爱,两人结成了幸福的家庭。为了照顾双方的父母,他们达成了一项轮番在两家生活的协议。小雨的户口一直留在了自己的村里,她心中牵挂着父母,也在丈夫家中用心经营着家庭的温馨。然而,平静的日子在今年被一场拆迁风波所打破。村庄引来了拆迁浪潮,而每个村民手中都握有一份股权证,这是他们能否享受土地分配补偿的唯一凭证。对于小雨来说,这似乎是一次改变命运的机会,她手上也有股权证,她满怀希望地期待着拆迁所带来的补偿。然而,事实远比她的期望更加冰冷残酷。村里突如其来的公告让小雨震惊不已,她被告知,由于她是外嫁女,不符合享受拆迁补偿的资格。这一消息对小雨来说如同晴天霹雳,她原本可以获得的140100元补偿金瞬间化为泡影。
她懵然地站在村头,心头涌起的不仅是失望,更是对村人的不理解。她一直认为自己是这片土地上的一员,为何因为婚姻的选择而被剥夺了权益?小雨的愤怒和不甘不得不在村里的告示前发泄出来。她拿着股权证,试图通过法定渠道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益。然而,她并没有想到,这将是一场漫长而曲折的战斗。村民们对于小雨的态度,早已不是简单的冷漠,而是带有深深的偏见。她试图找村委会沟通,但却屡次碰壁。小雨又气又怒,她觉得自己才出嫁1年,虽然是外嫁女,但在这个村子里长大,而她在丈夫的村里既没有地,也没有获得过补偿,为什么在自己村就不能享受呢?在村中,关于小雨的议论声四起,纷纷批评她是一个外嫁女,不应该嫁出去了还想在村里分一杯羹。这种无情的眼神和指责,让小雨心头愈发愤怒,她感到自己的清白受到了冤屈。与此同时,小雨的80岁老母亲也参与了这场争取权益的战役。老人曾经是这个村子的支柱,为村庄默默付出了一生。如今,她为了女儿的权益,奔波于村中,试图为小雨讨回公道。然而,村中的舆论并未因为老人的参与而有所缓和。相反,更多的人将矛头指向了小雨的老母亲,指责她干涉村里的事务。
小雨的抗争也引起了村内代表的关注。村委会组织了19名村民代表进行了一场投票,结果令小雨更加心寒。其中,只有2人表示同情小雨的遭遇,1人弃权,而有16个人毫不留情地投下反对票。这个投票结果如同一记重击,将小雨的心彻底击碎。在这个村庄里,传统观念和偏见的力量愈发强大,深深地嵌入每个人的思维中。她在丈夫的家乡没有得到认可,而在自己的家乡,也成了众矢之的。那么,如何从法律的角度看待此事呢?1、小雨是否有权获得14万的拆迁赔偿款?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中,小雨作为户口没有迁出的出嫁女,在嫁入的丈夫的新村里没有分配土地,也没有获得过拆迁补偿。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地依法被征收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小雨应当享受本村的拆迁补偿款。2、如何看待村委会拒绝为小雨分配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女性在婚姻关系中享有与男性平等的财产权益,包括土地补偿权益。本案中,小雨虽然已经结婚,但她的户口仍然在村里,且她并未在丈夫所在的村庄获得土地和补偿。因此,她仍然有权享受原村的土地补偿。小雨作为村集体成员,依法享有获得土地补偿的资格,不应受到“外嫁女”身份的限制。村委会和部分村民剥夺小雨的土地补偿权益,实际上是对她的歧视,违反了法律规定。3、遗憾的是,小雨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而一审二审均判决小雨败诉,理由是“该民主决议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行使自治权利的范畴,法院予以尊重。”
意思是该决议是村民委员会作出的集体决定,补偿款也属于村民自治决定的范畴,法院只能尊重村里的决定。小雨却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里的自治决定明显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也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小雨再次提出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