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类个人破产试点工作的通告》。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通告》中明确了债务因故意违法犯罪、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行为产生等不予受理类个人破产申请的七种情形。
根据《通告》,申请类个人破产的基本条件为在该院有未执行完毕的案件的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执行人配偶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同为被执行人的,可以一并提出。
不予受理类个人破产申请的情形包括债务因故意违法犯罪、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行为产生;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案件审理、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放弃债权、虚构债务等方法妨害诉讼、规避执行;违反限制消费令;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其他违反诚信义务的情形。
被执行人申请类个人破产,需提交的主要材料有申请书;被执行人财产及变动情况报告;债务明细;诚信承诺书;请求保留的豁免财产清单;债务清偿计划;该院经审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其他事项请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诚信被执行人(自然人)经济重生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