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升官发财两组词是孪生的、共生的,当官是为了发财,发财后也要当官,在古代读书人眼里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世人劝学也多用“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等经典。直至共产党人诞生后,为人民服务成为其执政的根本宗旨和矢志不渝的追求。但从现实来看,很多党员领导干部还将升官发财奉为圭臬,不择手段损公肥私、卖官鬻爵,甚至试图找到一个既能生财有道、又能平步青云的方法。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南京某街道书记、主任在20年前就想到的生意经。
一、案情简介
2003年8、9月间,时任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党工委书记潘玉梅、办事处主任陈宁利用职务便利,为房地产开发商陈某在迈皋桥创业园区低价获取100亩土地等提供帮助,并于9月3日分别以其亲属名义与陈某共同注册成立南京多贺公司,以"开发"上述土地。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2004年6月,陈某以多贺公司的名义将该公司及其土地转让给南京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潘玉梅、陈宁以参与利润分配名义,分别收受陈某给予的480万元。2007年3月,陈宁因潘玉梅被调查,在美国出差期间安排其驾驶员退给陈某80万元。案发后,潘玉梅、陈宁所得赃款及赃款收益均被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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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被告人潘玉梅收受贿赂人民币792万余元、美元50万元(折合人民币398.1234万元),共计收受贿赂1190.2万余元;被告人陈宁收受贿赂559万元。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以(2008)宁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玉梅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宁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潘玉梅、陈宁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2009)苏刑二终字第00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潘玉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三、裁判理由
被告人潘玉梅、陈宁二被告人与陈某共同开办多贺公司开发土地获取"利润"480万元是否构成受贿罪。
经查,潘玉梅时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陈宁时任迈皋桥街道办事处主任,对迈皋桥创业园区的招商工作、土地转让负有领导或协调职责,二人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为陈某低价取得创业园区的土地等提供了帮助,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此期间,潘玉梅、陈宁与陈某商议合作成立多贺公司用于开发上述土地,公司注册资金全部来源于陈某,潘玉梅、陈宁既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潘玉梅、陈宁利用职务便利为陈某谋取利益,以与陈某合办公司开发该土地的名义而分别获取的480万元,并非所谓的公司利润,而是利用职务便利使陈某低价获取土地并转卖后获利的一部分,体现了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属于以合办公司为名的变相受贿,应以受贿论处。
四、警示
从大多数腐败案件来看,很多领导干部并非采取直接收钱这种最原始、最直接方式来敛财,而是以经商办企业、炒股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尤其是受贿金额动则数亿元的更是如此,对外美其名曰有经济头脑,实则自欺欺人,这类腐败案件一旦被查,相比直接收受钱款,反而给办案机关留下更多的蛛丝马迹可寻,真正能“零口供”定罪的往往也是这类客观证据和言辞证据较多的案件。因此,对于大多数领导干部,要实现财富自由是不可能的,更不要说有什么安全的赚钱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