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款186万后,要妻子共同还款,责任如何认定?

青青视界 2023-08-01 16:17:23

家住山东省临朐县五井镇的张先生,在2018年承包了江西省赣州市一个镇上的土地,用于投资建设大棚并分包种菜,同时大棚种植还可以得到国家补贴款项。因为资金比较紧张,张先生就向朋友青岛市民陈女士借款186.57万元,张先生收到款项后,主要用于大棚蔬菜建设和种植。期间,张先生将大棚蔬菜收入的一部分给妻子尹女士转账60余万元,张先生让妻子把这些钱偿还其向亲戚朋友的借款。

由于张先生投资失败,补贴款项不到位等各种原因,张先生没有能力偿还陈女士的款项。2021年,陈女士将张先生告上法庭,法院审理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陈女士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发现张先生名下没有可供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

在2022年10月15日,陈女士将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上的有关民事责任起诉张先生的妻子尹女士,要求她作为张先生的共同还款责任人。张先生说,尹女士没有参与江西蔬菜大棚的建设经营,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为借款与妻子尹女士无关。张律师,现在尹女士问,她应该承担与丈夫张先生共同还款责任吗?

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律师张振海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付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尹女士要想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必须举证证明丈夫张先生转给她的款项用处,并做出合理的解释加以证明。若不能就张先生转账说明原因和款项的性质做出合理解释,法院就能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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