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项目“风险共担、盈亏自负”中的风险是否仅指票房或收益风险?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4-07-08 16:58:55

【原创】文/汐溟

影片联合投资或联合摄制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对影片联合投资,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风险共担,盈亏自负。当事人投资或合作摄制影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影片的发行产生收益,按约定比例分配发行收益。而影片的主要收益来自于票房,因此,当事人合同目的的重要内容是分配票房收益。既然分配票房收益是当事人的重要合同目的,那么,当事人所承担的风险系票房或收益不利的风险,除票房或收益不利的风险外,当事人不承担其他风险。那么,“风险共担、盈亏自负”中的风险是否仅指票房或收益风险?

在某起因影片联合投资合同所引起的纠纷中,法院判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4民初10797号民事判决书)指出:某某管理中心主张合同约定“风险投资、盈亏自负”系案涉影片上映后票房实际收益的商业风险,本院对此不予认同,鉴于电影行业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的产业,一般而言一部电影从创意到摄制完毕、正式公映均要经历数年,除了存在票房收益风险外,整个电影制作还受到电影市场调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等多重因素影响,可能导致演员戏份删减、发行渠道变更、甚至不能上映等风险,在《合作投资合同》未作明确、限定约定的前提下,某某管理中心作为共同投资人理应共同承担上述风险。

本文认为,无论当事人之间是联合投资合同关系还是合作创作合同关系,当事人约定“风险共担、盈亏自负”之风险系对影片项目整体而言,非仅指票房或收益的风险。该种风险,既包含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不可抗力,也指虽能遇见但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创作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审查风险等。

具体而言,首先,影片系视听艺术作品,其创作具有艺术创作的特点,没有统一的客观标准。而创作是保障影片质量的基础。当事人投资拍摄影片的目的是盈利,但基于创作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创作出的影片质量实际无法保证。即便创作者认为影片质量非常优良,但未必符合观众审美,不必然符合市场需求。即便叫好未必叫座。

其次,影片上映后票房成绩受影片质量、观众口味、宣发支出、宣发策略、上映期及同期上映影片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前述元素决定影片的票房盈亏,系当事人需承受的商业风险。

再次,影片项目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指侵权风险和违约风险。侵权风险是指不可控制的侵权事实,如剧本的委托创作合同中通常会约定编剧不得存在剽窃或抄袭行为,尽管有此约定,但是否剽窃或抄袭并不容易发现识别,存在上映后权利人提出侵权主张的风险。违约风险是指参与影片项目的主体众多,尽管签订有合同并约定有违约条款,但无法控制参与者的违约行为,如重要的参与者擅自解约,可能会导致影片停拍,尽管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其未必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由此产生的损失实际上无法弥补。

第四,影片项目周期较长,期间可能会经历政策的变化,尤其是涉外题材的影片,政策的变化会对影片的报审及发行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我国《电影促进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对电影的审查标准尽管有明确规定,但规定的主要是禁止性内容,拍摄制作过程中尽管会以禁止为规定为准则,避免出现禁止性内容,但拍摄的内容是否能归入禁止性内容的范畴需要审查者来判断。而且,即便不包含禁止性内容,如有不当或不良影响,审查机关也有权要求修改。因此,定剪、送审的内容与最终公映的内容可能并不一致,最终公映内容,当事人无法控制。

本文认为,排除人为因素,即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过错导致项目损失发生,一切虽可预见但不可避免,无法有效控制的事实均属风险,均应共同承担。

参考判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4民初1079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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