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媒体接到澳籍华人C女士反映:2014年,时年48岁的澳洲妇产科医生C女士在微博上认识了时年27岁的上海医学在读博士张某宇,因双方都是单身,在网络上聊天后确定了恋爱关系。经进一步沟通了解后,C女士发现张某宇的实际年龄比她小了将近21岁,所以多次以年龄差异太大为由提出分手,但张某宇却表示不会介意她的年龄,多次恳求C女士不要离开他,愿意继续与C女士保持恋爱关系。
2014年4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张某宇当时因患活动型肺结核正在休学治疗中,并因延期毕业而不再获得政府对博士生每月3000元的生活津贴,确定关系后张某宇便主动要求C女士给予其物质经济上的帮助,如生活费,以及为他花钱购买手机、高配置电脑及苹果手提电脑等高档产品。之后,张某宇的父亲摔断了手脚及母亲摔断了肋骨需要巨额手术费也都是张某宇要求C女士为其支付的。另,张某宇还因其在陕西安康农村老家的哥哥想做生意缺乏启动资金,也叫C女士给他哥哥汇款5万元。双方在6年恋爱期间,C女士不但承担了张某宇最后一年读博的相关费用,并且在张某宇的要求下共29次向他本人及他的父母、哥哥转账汇款,或代张某宇支付论文审理费等总计76.08万元,加上平时的现金给付及为其购高档物品的费用,C女士与张某宇6年恋爱期间应其要求给他及他家人的财物总价已超过一百万元。
在6年恋爱期间,张某宇几乎天天通过微信及其它方式表达他非常爱C女士,还不断承诺会与C女士结婚。因此,C女士信以为真,把张某宇当做了“未婚夫”,并在张某宇的甜言蜜语滥炸下,不断答应张某宇对其物质上的贪婪索取。期间,张某宇还请求C女士帮助其去澳洲留学和工作,因张某宇未能通过英语雅思考试故没去成, 为此张某宇还和C女士争吵了几次。
之后,C女士在张某宇的软磨硬泡下,未婚给他生下一个儿子,张某宇亲自为其儿子取大名“张宸祎”,小名“大宝”。而张某宇在抛弃C女士母子的前一个月,还发微信给C女士说会给C女士一个家,会和儿子一起永远保护C女士,不会让她受到任何伤害。可见张某宇为了能稳住C女士继续为他提供物质上的帮助,对其使用“甜言蜜语”已是惯用的虚伪伎俩。
张某宇在C女士不断的物质经济帮助下,博士毕业后在上海市某三甲医院获得了稳定的工作,拥有了较高的经济来源,同时背着C女士又另外找了一个新的女朋友。
2020年5月26日,C女士提出要带着他们的儿子回上海与张某宇结婚时, 立刻被张某宇拒绝,张某宇告知C女士“与你结婚从来不在我的人生计划中”并从此拒绝与C女士沟通或联系,实质上抛弃了C女士和他们的亲生儿子。C女士因此受不住突然被抛弃的打击而自杀,虽被救回但已落下严重的后遗症,现已失去工作能力且需要经常入院救治。在C女士自杀未遂后陷长期昏迷没有行为能力时,澳洲政府需要孩子的父亲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才能给予他们孩子的身份,否则孩子就会被认定为孤儿而可能被第三方领养,而此时张某宇竟连身份证明都不愿提供。
C女士与张某宇恋爱6年且产一子,却被张某宇无情抛弃,给C女士造成了巨大伤害。C女士考虑到自身病危的身体,还要独自抚养孩子,又没有了任何经济来源,希望使用法律的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于是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张某宇返还恋爱期间C女士奔着与张某宇结婚为目的给张及张的家人的所有附银行流水证明的转账汇款,庭审中张某宇辩称C女士向他及他家人的全部汇款,包括他因没有信用卡而请求C女士代他支付的论文审理费及代他所在单位订阅外刊的订阅费都是因为C女士觊觎他的青春年少因而给他的无条件赠与而不愿返还,张某宇未能提供任何赠与协议或其它证据以支持他的诡辩。
经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及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理判决,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C女士的诉讼请求,反而判决张某宇不用向C女士返还任何款项。一审法官在判决书中用带有明显偏见甚至是歧视、污辱性的语言对C女士进行评价,一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份写道“原告(C女士)之所以会向被告(张某宇)及其家人汇款,主要系老年原告基于自己对两性情感,性欲渴望,觊觎被告青春年少,未经人事,为使对方顺其心意满足己欲,遂以金钱为手段并最终得手”,姑且不论一审法官凭什么标准认定当年48岁的C女士为“老年原告”,一审法官未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细致全面的考虑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无视大量确凿证据(电邮,微博和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C女士与被告张某宇存在六年的如夫妻关系般亲密相处的真实恋爱及同居生子的关系,却在未有证据支持的情形下,只凭法官自身的感观和对原告C女士的偏见及歧视,采纳被告张某宇毫无证据支持的诡辩就推导出结论认为C女士之所以会向被告张某宇及其家人汇款是出于性欲渴望的目的,并基于此“买春”的结论认定而作出令原告C女士感到屈辱及不公平的一审判决。二审法官虽纠正了一审判决中对原告C女士的不当评价,二审判决写道“一审法院对C女士及其与张某宇恋爱关系的相关描述及评价,有失客观公允,实属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但二审法官没有经过仔细调查核实事实,只是简单的纠正了一审法官对C女士充满侮辱性的评价的文字描述就维持原判了事,而没有纠正一审法官基于“有失客观公允,实属不妥”的认定而作出的不公正判决。由此,C女士对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后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遗憾的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竟然以恋爱和婚姻自由为由驳回了C女士的再审申请,现C女士已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民事审判监督及请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其抗诉申请,以维护其正当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案中张某宇与C女士相恋的关键一点就是张某宇存在动机不纯,其目的性具有欺骗的嫌疑。张某宇想通过与C女士保持恋爱关系,以此来向C女士寻求金钱及物质上的帮助。从他们大量的聊天记录可知,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张某宇在明知C女士比自己大21岁的情况下,还向C女士苦苦哀求保持恋爱关系,在C女士向张某宇提出年龄相差太大不合适后,张某宇还表达对C女士的爱意并对年龄差距表示不介意,这让一个单身大龄女士产生错觉,认为自己找到真爱,也因此全身心的付出感情和金钱,及冒着生命危险,不顾一切的为张某宇产下一子。给C女士造成身体上、精神上、金钱上的巨大伤害。
本案中,双方以恋人及事实夫妻关系相处六年时间。除有一次C女士曾主动向张某宇汇款(因张某宇患肺结核休学治疗中声称缺生活费及营养费,C女士委托其弟弟向张某宇汇款6000澳元)之外,其余都是张某宇主动向C女士编造各种理由要求其打款,因双方之间的恋爱关系,C女士是不好意思拒绝,并且每次转款之后,C女士并没有明确表示赠予的意思表示,所有转款留言中除了2次写了“生活费”外,其余都只写了“转款”。
本案还遗漏了一个重要事实,张某宇是引起本案纠纷的过错方,且对C女士及他们的孩子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C女士一直坚守这份感情,对张某宇和孩子全力以赴的付出。但张某宇却暗中移情别恋,然后突然抛弃了C女士及幼子,给C女士造成了致命的打击,以至于产生自杀的行为,虽被抢救过来,但其自杀行为产生了严重的后遗症致其无法继续工作。C女士因此工作没了,身体垮了,没有了经济来源,而张某宇却在C女士的帮助下顺利完成博士毕业,并在上海市某三甲医院找到高收入的稳定工作,二者之间的结局形成鲜明的反差对比,张某宇这种不耻行为是严重侵害了C女士的合法权益。对这种对感情不忠,辜负了C女士深情厚谊,伤害了C女士及孩子的行为,法院应认定张某宇的过错,并依此判令其承担不利的后果。而不能盲目错误的以年龄大小来论对错,让C女士承受精神痛苦的同时还蒙受经济上的损失。
更不该用恋爱婚姻自由为借口对张某宇这种利用恋爱敛财,达到目的后就“抛妻弃子”的恶劣行径进行背书支持。
张某宇作为一名医学博士的高材生,文化程度极高,在面对比C女士年龄小21岁的情况下还要继续保持关系相处达6年之久,应当是知道其行为及后果的,这难道也是一、二审法院认定C女士利用张某宇的无知花钱买春吗?如果C女士仅仅是为了买春玩玩而已,也就没有必要跟随张某宇回其老家与其父母见面确定双方的关系并一直在上海物色婚房;更没有必要冒着生命危险为张某宇产下孩子;甚至在张某宇与其断联后认为其变心而去做出自杀的行为。这一系列情况表明C女士认为其与张某宇在一起是相爱的,是奔着结婚的目的去的,所以才愿意为张某宇付出真心及帮助。本案中,C女士是因为一直在外求学,耽误了自己人生大事,所以48岁仍单身。这次偶然与张某宇在网络相遇到相恋,也确实希望自己能够找到一个终生伴侣。但是,在知道与张某宇年龄相差太大的情况下,还是断然拒绝了这份恋情。而张某宇在此情况下,却利用了C女士的感情,一直要求继续保持恋人关系,这些都有双方之间聊天记录的相关证据为证。张某宇与C女士恋爱6年期间几乎天天表达爱意及不断的婚姻承诺导致C女士以为张某宇是真心对待自己而为此付出自己的真感情。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中,不但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要有人民群众的朴素的价值观来审理案件。
因此,张某宇的这种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也违反了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他先以骗取感情来获取C女士的钱财维持和改善其生活为目的,在眼见自身目的达到,又狠心无情将C女士以及他们的亲生儿子抛弃。另外值得提及的是,张某宇在其儿子出生后曾向C女士提供其中国护照并说服C女士指定张某宇为唯一受益人,通过澳洲的保险公司购买了250万澳元的人寿保险,此保险于2020年4月20日开始生效,意味着从生效日起无论C女士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死亡(包括自杀),作为唯一受益人的张某宇都能得到250万澳元的身故保险赔偿金。此保险正式生效的一个月后张某宇就突然抛弃C女士导致其出现自杀行为。C女士自杀被救回后处于长期昏迷期间,孩子无人照料,C女士的亲属多番与张某宇及其父母讨论孩子的安置事宜,张某宇父母愿意把孩子领回陕西安康农村老家抚养,C女士亲属担心张某宇老家的医疗条件不适合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反对,C女士亲属要求张某宇把他的亲生子领回上海亲自抚养,但遭到张某宇拒绝,之后张某宇又回复说如果他获得C女士的所有遗产和那份250万澳元的人寿保险(身故保险赔偿金)他才同意把孩子领回上海亲自抚养。后来张某宇得知C女士虽处昏迷但仍属存活状态故她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被处理,保险公司也因相同理由不会向张某宇支付C女士的身故保险赔偿金,张某宇在得知消息的当天即联同其家人拉黑了C女士及其家人的所有联络方式,并从此对其亲生子也不管不顾了。张某宇至今从未去见过自己的亲生儿子一面,也未曾给过自己的亲生儿子一分钱的抚养费。身为医学博士,张某宇曾在《宝宝树》育儿网站上为其儿子写成长日记时清楚标明其儿子的受孕日期,并解释为其儿子取名包含了他与C女士的爱情见证;其儿子出生时他通过微信全程安慰及指导C女士应对生产,其儿子出生后被抢救及治疗的过程中张某宇也曾以孩子父亲的身份多次提出救治建议,张某宇及其家人也几乎天天问候孩子的健康状况,但庭审中张某宇为了不还款而诡辩他与C女士的6年交往只是C女士觊觎他的青春年少,通过给予他金钱以便“得到他”的买春行为并竟然否认孩子在世上的存在!后来庭审中看到确凿证据显示孩子的存在后,他就改口说即使存在孩子也不一定是他的。在得知C女士因自杀行为导致的严重后遗症而暂时不能乘坐长途飞机回国的情况后,张某宇就一直对其医院纪委及其它信访部门强调要等C女士带孩子回上海的法院取得对他的父权判决他才会负起相应责任这种借口来躲避调查。
面对C女士的诉求,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该案中没有认真调查核实事实也没有考虑到整个事情发展结果对C女士及她与张某宇之间的孩子不利的局面,一审法官不顾事实对C女士做出不客观、不公正的评价和认定,令C女士感觉她及其孩子都受到了侮辱而抑郁症加重需长期接受治疗。如果任由张某宇的行为得到法院的支持与认可,将会导致诉争矛盾进一步升级。因此,C女士在被张某宇抛弃后有权利要求张返还自己奔着与张结婚为目的付出的金钱,人民法院也应该支持其诉求,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C女士的合法权益。
法律人士认为:司法裁判不仅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有理有据,还要做到定分止争、化解矛盾,更要做到兼具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融通法、理、情三者使之有机结合。以体现司法裁判的温度,缓解或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维护好实质上的正义。在本案中,原告C女士是受害者、弱者。虽然法律从来不袒护弱者,弱者也并非绝对是正义的一方,但这万万不能成为法律不去保护弱者的借口和理由。相反,法律应在必要限度上给予弱者一定的人文关怀。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