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华裔为“公民权”对峙美政府,一桩影响美国国籍法的大案②

长岳聊军事 2023-06-10 03:58:04

对黄金德公民权的挑战

美国移民局于1904年拍下的黄金德照片

黄金德的签名

黄金德出生于旧金山,各种来源表明他有可能是出生于1873年、1871年或1868年。他的父亲黄四平和母亲李薇都是来自中国的移民,而二人皆非美国公民。黄金德在旧金山做厨师。

1890年,黄金德到中国探亲,并于同年7月回美国,这一次他的美国身份没有受到质疑,所以一路平安无事。1894年11月,他再次搭船临时前往中国,但到了次年8月回国时,他被旧金山港的移民局人员拒绝入境并予以拘留。移民局人员认为黄金德虽然出生在美国境内,但由于他的父母都是中国人,所以他也应该是中国而非美国公民。

根据萨尔耶的说法,旧金山市检查官科林斯曾试图说服联邦司法部将一个华人出生公民权的案子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他曾在1895年5至6月的《美国法律评论》上发表文章,批评之前陆润卿案的判决以及联邦政府对挑战这一判决驻足不前。并主张以国际法的观点来解读公民权的血统主义原则。最终他成功说服了“努力寻找一个可行案件并选中了黄金德案的”联邦司法部长富特。

1894年黄金德的宣誓证词

在中华公所法律代表的帮助下,黄金德对拒绝承认他生来就是美国公民的人提出挑战,并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发起人身保护令的呈请。地区法院法官莫罗听取了双方的辩论,这场庭辩主要围绕公民权条款中“并受其管辖”五字解读以及外来人士在美国所生孩子是否属于美国公民的问题展开。黄金德的律师认为其含义是“受到合众国法律的管辖”,在这样的理解下,他国公民进入美国后就应遵守其法律。这一解读也与美国从英国所继承的普通法思想相符,并且将确保所有在美国出生的人都会根据出生地原则而成为美国公民。联邦政府则声称“并受其管辖”的意思是“从政治上受合众国的管辖”。这样的解读则是来自于国际法,是根据一个孩子的父母来判断其国籍,即“血统主义”原则。根据这样的解读,由于黄金德的父母都不是美国公民,因此他也不是。

在这以前,联邦最高法院还从未审理过有关外国人在美国生下的后代是否是美国公民的案件。联邦政府认为黄金德所要求的美国公民权已经被最高法院在1873年的屠宰场案中排除,但地区法院法官认为该案例并不直接与本案有关,因此只有少许的参考价值,政府又提到了艾尔克诉威尔金斯案中的类似结论,但法官仍然认为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黄金德的律师援引陆天申案中地区法院法官的意见,在最高法院没有指定一个明确方向的情况下,这一案件将对解决所有第九巡回区与黄金德情况类似人士的公民权问题起到决定性作用。法官注意到陆天申案的判决在之后也得到了联邦上诉法院另一案件的重申,还参考了最高法院在屠宰场案判决中“只要(一个人)在美国出生或是归化,那么他就是美国的公民”这一表述。他得出结论认为陆天申案判决是第九巡回区的一个有效先例。莫罗法官裁定“并受其管辖”意味着受美国法律的管辖。1896年1月3日,法官宣布黄金德是一位美国公民,原因为他在美国出生。

联邦政府败诉后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据萨尔耶的说法,政府官员意识到这一案件的判决“不仅是对华裔,而且对所有在美国出生但父母是别国人士的人皆非常重要”,同时也担心如果按常规途径上诉至最高法院,那么同年11月的1896年美国总统选举将会对最高法院的判决产生影响。所以为了避免法院基于对政策的担忧而非根据案件本身来进行审理,政府选择了越过上诉法院。1897年3月5日,双方在最高法院展开了口头辩论。代表政府一方的是联邦讼务次长康拉德,而代表黄金德出庭的律师则是埃瓦茨,前助理联邦司法部长阿什顿和里尔丹。

最高法院认为,这一案件的关键问题在于“一个在美国出生的孩子父母具有中国血统,出生时两人虽然在美国有固定住所但仍然是中国皇帝的子民,他们不是任何外交官或中国皇帝的官员下属,而是来此经商,那么这个孩子是否可以根据第十四条修正案获得公民权。”如果黄金德是美国公民,那么“国会通过旨在禁止华人,特别是华人劳工进入美国的《排华法案》将对他不适用”。

法庭意见编辑

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格雷撰写了黄金德案的法院意见

最高法院以六比二的投票结果裁定黄金德一出生便拥有美国公民身份,而“黄金德与生俱来的美国公民权并没有因为任何原因失去或被剥夺”,并于1898年3月28日正式宣布。判决书由大法官格雷起草,另外5位大法官布鲁尔、布朗、席拉斯、怀特和派克汉姆联名。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公民权条款应该根据英国普通法的角度来解读,即坚持属地主义原则。普通法所认定的英籍人士即包括了几乎所有出生在其领土范围内的儿童,仅有的例外只是外国统治者或外交官的后代、在外国公共船只上出生的后代或敌对交战势力所占领土上出生的后代。“根据普通法,认定英国国籍的基本原则就是属地主义原则,在英国出生的孩童,包括友好的外国人,都将被视为是天生的英国公民。这一原则唯一的例外只是外交官或是敌对势力的后代……第十四条修正案以清晰的表述规定了每一位在其管辖属地出生的婴儿,无论种族或肤色,只要不涉及属地主义原则的例外即是美国公民”。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公民权条款中的“并受其管辖”五字只排除了普通法中所提及的三类以及“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多数意见总结认为黄金德并不适用于这全部4种例外情况,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他在美国生活和工作以及前往中国的过程中有关联到任何外交事务。

判决书中援引1812年帆船交易所诉法登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的意见:“国家对其领土的管辖权必定是专属且绝对的”[,支持了最初审理此案的地区法院法官有关“屠宰场案”中非公民父母后代公民权的判决并不构成本案具有约束性先例的意见。法院认为黄金德与生俱来的公民权受第十四条修正案保护,《排华法案》中的限制对其不适用。他们认为一项国会的立法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这样的法律“不能左右(宪法的)含义或是削弱其效果,而必须服从规定并予以解释及执行”。1898年法院的裁决公布后不久,旧金山市检察官马伍德沃斯评价道,对判决“持异议者显然没有意识到合众国作为一个主权实体,有权通过任何其认为适当的公民权法律,国际法中的相关规则并不能将美国公民认定原则限制在其单独的范围内”。

不同意见

首席大法官富勒撰写了黄金德案的不同意见

首席大法官富勒撰写了案件的不同意见,大法官哈伦联名。不同意见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应该要承认国际法原则的前提”。他们认为美国公民权法律早在独立战争胜利后就已经与英国普通法决裂,美国人放弃了英国国籍,拒绝再向大英帝国永久效忠。不同意见认为以血统主义原则根据新生儿的父亲判断其国籍的做法在美国独立后的法律史上更为普遍。他们还根据美国与中国订立的条约以及入籍法的规定认为,“除非第十四条修正案推翻了这些条约和入籍法,华人在国内生下的孩童并不能从事实上成为美国公民”。

国会曾在提出第十四条修正案两个月前通过了《1866年民权法案》,其中有“除了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以外,所有在美国出生且非任何外国势力的人”都是美国公民的表述。持不同意见的两位法官据此认为公民权条款中“并受其管辖”应该也是成为美国公民的必要条件。在其看来,过度依赖属地主义原则作为判断公民身份的决定性因素是站不住脚的,“外国人仅仅是经过我国时所生下的孩子,无论其是否有皇族血统,又无论他们是蒙古、马来或其他种族都有资格去竞选总统,而我们自己公民在海外所生的孩子却反而没有”。

两位法官还承认其他外国人的后代,包括以前的奴隶都在多年来通过属地主义原则获得了公民权,然而他们认为华人的情况仍然有所不同。因为华人巨大的文化传统差异使他们无法融入美国主流社会。当年中国的法律还规定放弃向皇帝效忠将是死罪,而《排华法案》也令已经居留在美国的华人没有资格再寻求公民身份,所以对于两位法官来说真正的问题“并不是黄金德是否在美国出生或受其管辖……而是他的父母是否能够根据美国或别国的法案、法规和条约成为美国公民”。

在判决公布前不久,大法官哈伦在对一组法律专业学生主持的讲座中表示,华人曾长期地被排除在美国社会以外,“这是一个我们完全一无所知,并且永远都不会相互融入的种族”。他还认为如果没有排华法案,大量的华人将在美国西部扎根。不过他也承认法庭的多数意见认为在美出生华人应该获得公民权,表示“当然,另一方的说法是宪法中对这种情况的出现坦然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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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岳聊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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