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实践中,食堂采购物资的经费实际来源于食堂的营业收入,但食堂的收入是由采购人财务部门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鉴于这一特殊性质,在实施采购时,这类项目是否应属于政府采购监管的范畴一直困扰着各采购人和代理公司。根据我们部门代理的几个食堂采购项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浅谈一下我个人的看法。
案例一
项目背景:某教育部直属高校,委托公司一个食堂物资采购项目,预算约1.5亿,共分20多个标段,且每个标段均拟中标入围多家供应商。
项目经过:该高校经中央机构改革后,食堂经营所属权由学校后勤集团转为学校后勤处。后勤集团是自负盈亏的法人机构,后勤处属于学校职能部门,收入由学校二级帐户管理。本项目开展前,学校分别召开了高校联盟会、学校后勤管理会、招标代理讨论会,并咨询了财政部门及其他“985”、“211”高校关于此类项目的采购实施方法,因为各采购人的采购方法五花八门,最后经校办会同意,该高校决定走校内公开招标,参照《政府采购法》执行,采用“核价”、“比选”两种报价方式采购,20多个标段均有多家供应商入围。在收到该高校的委托之后,我们部门非常重视,立即成立了项目小组,并组织召开了项目分析会,就项目的重点、难点逐一进行了分析。在组织开评标会议时,共有8位项目经理全程参与,在人数多、样品多、文件多的多重困难下,顺利完成了开评标。
案例二
项目背景:某行政事业单位,委托公司一个食堂物资采购项目,预算约400万,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指标,申请了政府采购备案函,拟中标入围3家供应商。
项目经过:因为该项目申请了政府采购备案函,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执行。经过与采购人沟通,采购人根据物资类型把预算划分成了5:3:2的比例,因此拟确定3家中标人。项目经理根据采购人的需求,编制了采购文件,并组织了开评标。但本项目采购结束后,被预算主管部门叫停了此项目,发布了终止公告。
案例分析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三个问题:
1.食堂物资采购的经费是否都属于财政性资金?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凡是纳入预算管理的,都被称为财政性资金。新《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本文中的案例一,因其食堂采购经费未在学校统一账户,属于后勤集团自负盈亏,因此不属于财政性资金。而案例二中的采购经费是纳入财政预算指标的,是《政府采购法》中所称的财政性资金。
2.食堂物资采购是否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执行,能否有多家供应商中标?
当食堂物资采购经费属于财政性资金时,即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执行。
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政府采购项目理论上仅有一家中标人。本文中的案例二,因为设置了3家中标供应商,被主管部门叫停。
另外,根据财政部留言【留言编号:5565-3423018】:“非政府采购项目不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范范围内”,当食堂物资采购经费不属于财政性资金时,可以设置多家中标供应商。
3.食堂物资采购品类繁多、供应量大、价格浮动大,此类项目报价方式如何设置?
由于食材物资具有特殊性,一般都是品类繁多,供应量大,价格变动大,那如何报价呢?
情形一:采购人能列举出所需的全部物资(包含总数)
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报出项目总价,且文件中规定调价机制。供应商入围后,根据采购人提出的物资需求,结合市场行情以同等级同品质物资进行报价,采购人组织比选评审,按同等级同品质最低价中标原则确定该周期实际供货商及供货价格。如某家供应商单品价格最低,由该供应商负责该单品周期供货,如最低价相同的有多家供应商,则这些供应商平分该单品周期供货量;如供应商报价为非最低价,但承诺同意按照最低价供货,则可参与平分该单品周期供货量;如供应商报价为非最低价且不接受按照最低价供货,则其在这个周期无供货资格。
情形二:采购人不能列举出所需的全部物资
采购文件要求以一级市场的同等级同品类物资的批发均价作为基准价,报出综合折扣,在整个服务周期内,综合折扣是保持不变的。
结束语: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均应在明确服务标准、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择优选择具体供应商,遵循量价对等的原则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确需多家供应商共同承担的,可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进行合理分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如果无法分包,采购人可以选择接受联合体投标,鼓励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满足采购人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