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丨卖家以“网购商品损坏”为由拒绝退款,法院支持吗?

红延传媒社 2023-07-28 14:50:36

网络购物逐渐成为相对主流的消费模式,但由于网络虚拟化的特点,导致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会出现一些“糟心事”。近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网络购物而产生纠纷的案件。

石倩  莱芜区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员额法官

基本案情

某平台系某公司为用户提供的在线闲置资源交流平台,王某是日本铁壶收藏爱好者,在某平台售卖日本铁壶。李某以5500元的价格自王某处购买了一把日本铁壶,售卖铁壶时,王某对铁壶的描述为“日本京都老铁壶,……此壶已经开壶,到家可以直接煮水使用。无补无漏,可放心长期使用”。

李某收到铁壶后,发现用此壶烧出的水有锈无法正常饮用,王某表示“开壶有一个过程……养好壶至少15天至一个月”。三日后,李某以案涉铁壶煮水仍然有锈色为由发起退货退款申请,经双方协商,王某同意了李某的退款申请,但前提是退回的货物不影响二次销售。后李某邮寄退回了铁壶,王某主张收到铁壶后其连续进行了三次盛水12小时静置检测,发现壶底部垫的9张干燥纸巾被全部浸湿,因此向某平台提出了拒绝退款的请求。

双方在某平台的“小法庭”进行举证、维权,最终“小法庭”支持了王某的维权诉求,王某将铁壶寄回李某处,李某拒绝签收,后快递员将铁壶退还王某,但王某并未退款,双方产生纠纷,李某一气之下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李某通过某平台自王某处购买铁壶,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案件争议焦点是:李某是否有权要求退货退款;案涉铁壶出现漏水是否系李某所致;某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关于李某是否有权要求退货退款。首先,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没有将铁壶煮水是否有锈作为质量的评判标准,属于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形,但王某在售出案涉铁壶前明确表示铁壶到家可直接煮水使用。其次,日本铁壶虽然兼具实用性和工艺性,但其首先应当满足生活使用功能,李某收到的铁壶并非如王某商品描述的“到家可以直接煮水使用”,王某也当庭认可案涉铁壶需经过十天半个月的养壶方可正常使用,这一当庭陈述亦与文案描述相矛盾。故李某有权要求王某退货退款,现案涉铁壶已退还王某,王某应向李某退还货款5500元。

关于案涉铁壶出现漏水是否系李某所致。王某表示,案涉铁壶售出之前其也进行了漏水测试,壶不漏,但无法提供证据。根据王某自述,其是具有多年经验的日本铁壶爱好者,故从常理判断,其对铁壶的物理属性、开壶养壶等方面较普通人更有经验。王某在售出案涉铁壶前并没有告知新手李某如何开壶、养壶,如何进行漏水测试,其亦未提示或要求李某在收到货后或退货发出前以其所使用的专业方式检测铁壶是否漏水。李某虽然曾表示自己收到的铁壶并不漏水,但其判断标准系常人肉眼判断并未专业测试。王某正常签收李某退回的铁壶后,按照专业测试方法对铁壶进行漏水检测,认定铁壶漏水,便以此推断系李某不当操作导致壶底漏水,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某公司应否承担责任。某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其并非案涉买卖合同的双方主体,但是某公司当庭认可案涉货款5500元现暂由某公司保管,故某公司应协助王某将案涉货款5500元退还李某。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退还李某货款5500元;某公司对王某的前述付款义务负有协助义务。

法官后语

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因此而产生的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也呈现快速增长的特点。网络消费时,双方并不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对买卖标的物的质量等往往约定并不明确,发生争议时,消费者可能会因举证不能而面临败诉风险,司法审判实践中,结合交易习惯、常理逻辑等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资深铁壶爱好者王某较新手买家李某更了解铁壶的物理属性、开壶养壶等方面的注意事项,但其并未提前告知李某。李某收到铁壶后,王某也没有提示其按照专业测试方法进行测试,其亦并未举证证实铁壶发出前其以专业测试方法检测案涉铁壶不漏,故其推断新手买家李某开壶方法不当导致壶被击穿漏水证据不足,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来源: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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