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某于2022年9月25日微信约看某小区房屋,由原告洪某带看该小区502和802房屋,期间有带看视频记录。2022年9月27日,原告微信联系被告,被告未予回复。
2022年9月28日,被告回复原告“不好意思先暂时不买了”。实际上9月27号当晚被告方某通过罗某直接找到了13幢802室房东吴友才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2022年10月10日左右完成全部交接。
原告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方某的行为已构成跳单,应该支付原告实际房屋成交总价壹佰肆拾万伍仟元(1405000元)的2%的中介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跳单”,即在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务,而甩开中介人私下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
本案中,被告在接受原告提供的中介服务“看房”之后,另行找了罗某作为中介与原告提供的房源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并未能举证证明在原告提供中介服务前,其现签合同的中介即证人罗某有向其或其女朋友提供过该房源信息,也未能举证证明原告不能为其提供和出售方商谈价格等服务,且罗某与被告及其女朋友微信添加的时间亦均晚于原告带被告看房的时间。
故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本院认定被告是在获取了原告提供的房源信息之后另行委托其他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构成“跳单”,应当向原告支付报酬。
律师观点日常生活中,“跳单”现象时有发生,“跳单”行为通常表现为买卖双方跳过中介自行签约或是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找另一家中介签买卖合同,不论是通过何种形式。
“跳单”行为基本具有以下三个要件:
(1)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
(2)委托人使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
(3)在最终订立合同时排除了中介人
对于“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跳单”委托人所需要向中介人支付的报酬,实质上是由于委托人违反中介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