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柯文翔)始于上世纪80年代的计划生育政策,为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带来了大量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对此,早在2008年,国家层面就出台了相应扶助政策,规定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每月给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2013年5月,原国家计生委等5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规定,从2014年起,国家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为城镇每人每月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70元。
1月18日,在湖北省两会上,本刊记者采访了湖北省人大代表,钟祥市荆沙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党委书记、理事长熊绪兴。从事农业种植工作的熊绪兴,却饶有兴趣地与记者谈起关于失独再生养家庭的扶助政策,由此可见一个人大代表的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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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绪兴介绍说,近些年来,部分地区的扶助金额有所提高。但是,《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同时规定,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发放扶助金。由于高龄失独夫妻再生育后得不到针对性的政策帮助,原来的扶助政策又被取消,加之夫妻都进入高龄,其抚养压力必然雪上加霜,不利于国家鼓励失独家庭自救政策的实施。这不能不说是失独扶助政策的一大缺陷。现今中国人的生育观念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年轻人不愿生、生不起是人口发展战略面临的紧迫现实。制度与人口关乎一个国家的长期发展,在此背景下,决策层集思广益、通过政策手段对有意愿生育的人群进行支持,尤其是鼓励失独家庭再生育,既体现了国家的担当,又有助于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
现行政策抑制了失独家庭通过再生养一个子女实现自救的最重要的选择。“拥有第二个孩子是每个中国家庭的权利”。失独群体的年纪多数在40岁以上,许多人都希望失去独生子女后,再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孩子。但由于年龄和经济等问题,再生育和收养均面临重重困难,许多人被迫选择代价高昂的试管婴儿等措施。而一旦再生育成功,迎来的将是长期的抚养压力。
“拿再生育费用来说,卫健部门现有的政策规定:独生子女死亡或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上,符合再生育条件且有再生育愿望的已婚育龄夫妻,给予累计不超过3万元辅助再生育补助金。一般这部分群体都是通过生殖技术手段再次生育,这部分费用目前示列入医保报销范围,导致家庭支出较大,更多的家庭需自费上十万甚至百万。随着时间的推移,高龄失独夫妻再生育的孩子渐渐长大,而其父母却已步入老年,将引发孩子未成年、父母却需要赡养等社会问题,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此,熊绪兴、万俊梅联合建议:
完善失独家庭扶助政策,将失独再生养家庭纳入扶助范围,给于失独再生养群体实际支持。
一是由省政府出台对失独再生养家庭经济补助政策,按不低于失独家庭的补助标准,给予这些家庭予以经济上的扶助,解决他们在养育上的压力。
二是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如减免个人所得税等来减轻家庭负担。
三是完善医疗保障。将辅助生殖相关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政府为此类家庭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等更为全面的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