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场富商遗产继承官司格外引人注目:富商朱某在与妻子婚姻存续期间出轨,与黄某生下非婚生女朱某博,在去世前立遗嘱交待自己身后一切财产由黄某及非婚生女朱某博继承(遗嘱中朱某将继承的承字错写为成字,但不影响意思表示认定),而对于自己和原配所生女儿朱某蕙只字未提。
惠州中院据此遗嘱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判决富商朱某非婚生女朱某博继承总遗产的80%,这一判决令许多人颇感意外或不解。
这场官司纠纷里面涉及富商朱某和亲生女朱某蕙的恩恩怨怨,我们不能偏听偏信他们双方的一面之词,但基本事实是比较清楚的,就是朱某确实在婚姻存续期和黄某生下非婚生女朱某博,这一点是违背婚姻忠贞和社会道德的公序良俗的。
可能是朱某后来非常不喜欢自己的女儿朱某蕙,而偏爱黄某及自己和黄某生下的女儿朱某博,就在遗嘱里确定自己身后的一切财产由黄某和朱某博继承。
但是有一个关键问题是朱某立遗嘱时,其妻子也就是朱某蕙的母亲已经去世,朱某处于单身状态,也就是并没有和黄某结婚,考虑到公序良俗,黄某不应该继承朱某的财产,这一点法院也予以支持,并没有判给黄某财产。
但黄某和女儿朱某博生活在一起,是利益共同体,判决朱某遗产80%由朱某博继承,实际上黄某也会受惠。
法院声称依据“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的法律规定和尊重立遗嘱人遗嘱意思表示作出朱某博继承遗产80%,朱某蕙仅继承20%(其中还包含其生母去世后留下来的财产)的判决。
这个好像是符合法律规定,朱某博是被朱某和黄某生下来的非婚生女,她的出生是无辜的,她继承财产的权利可以被保护,但是不能过度保护、甚至过度扩大、滥用。
朱某博和其母亲在利益上是一体的,最终结果就是朱某蕙母亲的财产(朱某遗嘱里要处分的财产中包括一部分妻子的财产)流向伤害她的人。
这一点令人不能接受,要知道朱某的出轨对妻子的打击和伤害是巨大的,据朱某蕙介绍,父亲的出轨行为导致母亲精神分裂,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能力去立遗嘱,她的权益在母亲这里无法得到保障。父亲又在遗嘱中又完全“抛弃”了她。她实在无法接受如此结果,将向高院申请再审。
打官司是一件很磨人的事,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都只会站在自己立场上为自己辩护、争取利益,正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很难达成一致,法院的判决要站在法律的立场,最大限度体现公平正义,不能显失公平,无力捍卫正义。
不少专家学者、司法实践者都对此案判决表达了不同意见。来自我国法学教育与研究顶级水平的三大名校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的三位教授和相关律师分别反对法院的判决。
他们一致指出该遗嘱违背倡导价值观、违背公序良俗,不应当视同为正常遗嘱,根据目前司法实践相关主流观点,应判为全部无效,进入法定继承,从而维护朱某蕙女士的合法权益。否则会起到不好的判决效应,给文明建设和道德实践产生极为负面的影响,甚至在之后的类似案件的司法判决中被“错误”效仿。
其实,类似的遗赠遗嘱案件之前已经有很好的判决案例示范,就是当年泸州中院判决的公序良俗第一案:如果明显有违道德伦理和公序良俗的情况,该遗赠遗嘱应判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我认为非婚生女的平等权利应该保护,但不能无原则地倾斜和放大,更不能以违背公序良俗为代价,影响婚生子女的相应权利。
您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