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违约方没有过错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12-24 11:15:44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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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中,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保护当事人权益和损害补偿,通常都会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违反合同约定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如果违约方没有过错的,还承担违约责任吗?

最高院在《福州城市客运场站运营有限公司与福建索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院认为,

关于场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案涉项目为交钥匙工程,索天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为完成产品采购及安装。结合原审已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往来《工作联系单》《例会汇报》等相关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索天公司需在场站公司对站点确认后,方可施工安装,因部分站点未获审批等原因,场站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完工期限内提供全部站点,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

场站公司认为索天公司存在备货不足、未提供完整样品、施工响应迟缓等行为导致案涉合同不能按期完成,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且在2017年11月20日场站公司、索天公司及福州市公共自行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形成的《会议纪要》中载明,“对未建站点由于政府要求等不可归咎于索天公司的原因导致福州市公共自行车二期项目无法如期完成”。

另外,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存在过错为前提,场站公司以其积极协助办理破路证等手续无过错为由,主张不承担违约责任不成立。

据此,即使违约方没有过错,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或约定情形外,其他原因导致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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