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以来,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先后部署开展了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旨在提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拼装改装、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水平。
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黑龙江新闻广播《党风政风热线》“119对你说”节目,连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处副处长张岚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级主任科王明鑫,对我省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价费政策进行解读。
电动自行车的充电价格一直以来都是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下面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同志介绍一下我省电动自行车充电价费政策制定出台情况。
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按照全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统一安排,由我向大家介绍省发展改革委在全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行动方面的工作情况。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部署,我委主要涉及“规范充电费用”方面内容,具体任务为明确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电价、充电服务费政策以及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配套接网工程建设几个方面。
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按照国家和省工作部署,我委深入推进规范充电价格行为,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管理的通知》,指导省电网公司制定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设施业务办理告知书》,明确了以下政策措施:一是居民住宅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高校)充电电价按居民电价执行。二是引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三是充电设施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要加快改造升级,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四是在供电企业直接供电的区域建设充电设施,向当地供电企业申请。报装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通过低压方式接入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
近日,我委配合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了《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价格行为进行进一步提醒和规范。如各位听众在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过程中发现价格违法行为,我委将结合自身职能,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全省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规范合理。
最后,借此机会感谢广大听众对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谢谢大家!
下面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同志,介绍一下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的监管事项有哪些?又有哪些具体规定呢?
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大家好,按照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要求,由我向大家介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电动自行车充电价格规范方面工作情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我局涉及《方案》中“规范充电费用”的工作内容,具体任务为加强“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的监管工作。
结合工作任务,我局的监管事项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过程中收费行为,重点监管内容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过程中是否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是否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省发改委和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管理的通知》,近期两部门又联合发布了《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政策进行进一步宣传,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收费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
在此,郑重告诫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努力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
户外充电费用要实行价费分离,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用电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在充电场所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如各位听众在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过程中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电话或登录12315平台(www.12315.cn)进行投诉举报。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经营主体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同时,借此机会感谢广大听众对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的帮助和支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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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