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企业、网络主播天塌啦!平台内全部收入将比对税务申报数据!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经营业务,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销售货物和无形资产、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名称等信息;
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包括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和其他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第六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在季度终了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上季度的下列收入信息:
(一)销售货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收入总额、退货金额、销售净额及其他销售收入等;
(二)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劳务收入、佣金收入、打赏收入、广告收入及其他收入的收入总额、收入净额等;
(三)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开展涉税风险应对、税务检查时,有权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支付金额、物流等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方式和内容如实提供。
税务总局前期在部分省市开展的试点表明,超过90%平台内经营者和绝大多数平台内从业人员的税收负担不会因信息报送而增加,而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不合规行为的高收入者,其税收负担会回归正常水平,这是税收公平的应有之义,有利于进一步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
如今税收监管日益严苛,企业务必防范涉税违法风险,坚守税务合规底线,勤自查自纠,认清监管从严乃长久之势,勿存侥幸。如有税务疑问,欢迎咨询巧思益,我们将全力为您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