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走私案件应如何争取从犯情节

刑事律师梁栩境 2025-02-05 18:47:02

跨境电商走私案件应如何争取从犯情节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跨境电商走私案件存在参与人员众多,案中角色、环节较为复杂的特点。除一般走私案中具有买卖双方以及报关公司等角色外,跨境电商走私案还可以基于参与或提供协助的环节划分出三类型相对特别的环节:参与货物流转的仓储、转运公司,处理三单对碰的支付公司以及以往提供拆分货物或换单系统的软件公司等。正是由于跨境电商案件角色的繁多及复杂,实践中针对主从犯的划分并未形成如一般贸易报关走私案般较为明显的区分,同类型的案件可能因切入或分析角度不同,而产生各异的主从认定情况。

近年笔者办理了十几起不同类型的跨境电商案件,其中均一定程度上涉及到从犯情节的认定问题,考虑到现阶段涉税类型的走私案货物量以及税额都会比较大,因此在罪轻辩护的跨境电商走私案件中能否认定为从犯,可能存在接近十年的刑期差别。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从犯的认定关键在于所起作用大小,实践中还会考虑犯意的提起以及模式的建立情况,主从犯的划分应结合跨境进口的行业特性以及具体环节的分工等进行综合考虑。

在笔者办理的案件中分别有报关、转运、技术以及货主最终认定为从犯的情况,现进行介绍。

案例一:转运公司负责人

这是笔者在2018年办理的一起跨境电商案,当事人为转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通过承揽国外卖家以及国内买家的货物,用跨境电商渠道运送到境内,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收集他人身份信息以及用不同手机号码应对检查的行为。

在该案案发期间由于跨境电商渠道刚兴起不久,相关监管措施并未落实,实务中会将利用他人免税额度以及规避检查,认定为核心的走私行为。笔者介入案件辩护后发现,尽管两项行为在当事人公司内确实存在,但所涉及的货主、货物相对较少,且身份信息仅限于公司员工,并未涉及到案外人,因此将部分行为认定为整个系列案的核心并不合理;同时亦发现导致货物大量伪报进口的关键在于换单系统,通过更换相关单据达到匹配三单一致的效果,从而扩大整个走私业务。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当事人对整个涉案数额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且并未从走私行为中获取较多利润,应认定为从犯。

该案当事人涉案偷逃税额最终认定约2500万元,在从犯等情节下,最终量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二:报关公司负责人

当事人在国外有专门仓储入境货物的仓库,在国内成立报关公司,通过与国外卖家合作,希望打造采购、运输、报关、转运的一些列服务产品,经营过程中由于受到国外卖家的影响,开始将不符合三单一致条件的商品进口到境内。

整个案件涉案偷逃税额约1500万元,当事人作为公司负责人且与国外卖家有较为深度的合作,具有被认定为主犯、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的可能。在介入案件并进行分析后,笔者发现当事人公司同时具有bc及cc两项报关业务,bc部分即涉案的跨境电商走私占比较少,占比较多的cc部分则主要有国外卖家控制货物的真实成交价格并提供报关单据。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就数额情况进行划分,提出当事人仅全面参与部分的走私行为,且案中的大部分数额系由他人主导。

最终法院认定了当事人具有从犯等情节,对数额进行不同渠道的区分,对当事人予以四年有期徒刑的处罚。

案例三:技术公司负责人

当事人是一家软件公司的负责人,日常为进出口业务平台设计货物流转的相关系统,提供的软件服务包括客户管理、收付款归类以及邮件跟踪等。后在某个客户的要求下,设计了一个可将入库包括进行拆分、归类、打包的软件,并为该软件的运营、更新提供服务。客户后因走私普通货物而被立案调查,交代系通过上述软件完成快递单的转换,从而伪报贸易模式,当事人作为软件开发、维护人亦涉案。

当事人表示一开始其并不清楚客户对软件的真实使用情况,只是后来维护过程中才发现会修改价格及人为隐藏邮件轨迹,不过由于能够从中获取维护的利润,所以没有提出异议。笔者认为相关系统虽覆盖本案所有的走私货物,但系统在技术上是中性的,合理使用有够有效提高货物流转的效率,因此本案具有作无罪辩护的空间,但由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最终还是作罪轻辩护。

笔者提出由于当事人并未从走私偷逃税额中获利,因此涉案偷逃税额的高低并非判断其责任轻重的关键,应基于其制作软件时的实际情况进行考虑,认定当事人为单位犯罪、从犯,并予以轻判。最终当事人被处以有期徒刑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例四:货主

本案是一起奶粉走私案件,当事人通过与境外奶粉销售以及运输人员联系,通过委托报关的方式,将货物直接交付他人进行报关,在此过程中曾提供一定数量的身份信息供上家使用。

案发后当事人曾因主动联系他人提出以跨境电商模式走私进口而一度被认定为主犯。笔者介入案件后发现,尽管当事人自行联系他人走私进口,但实际上相关渠道本身已存在,双方合作本质上属犯意的结合,而非当事人一方的提起。同时与上家相比当事人的涉案偷逃税额相对减低,具备认定为从犯的基础。

本案最终认定当事人为从犯,在涉案偷逃税款约600万元的情况下,最终量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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