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张勇突发疾病身亡,妻子何娟悲痛不已,办理完丧事后,却发现丈夫资产有问题

香橙国际说 2024-04-12 21:36:32

北京,男子张勇突发疾病身亡,妻子何娟悲痛不已,办理完丧事后,却发现丈夫资产有问题,3年前他曾向姐姐张丽转账573万,何娟认为这笔钱是丈夫委托姐姐买房,张丽却称是无偿赠与,双方各执一词,法院会如何判?

··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张勇和妻子何娟结婚多年,两人育有一个孩子,儿子张强出生后,家庭生活经济拮据,张勇便只身一人到北京闯荡,留下何娟一人独自在老家照看孩子。

经过多年奋斗,张勇事业有一定起色,但想举家搬至北京仍有一定困难,多年来他一直十分辛苦,打拼事业花费太多精力,对孩子疏于管教,而妻子何娟却非常溺爱孩子。

就这样,张强在一个缺乏父亲陪伴、母亲又过度溺爱的环境下长大,逐渐变成问题少年,等张勇夫妇发现时,早已为时过晚,张强学习成绩稀烂,还染上抽烟、泡吧等恶习。

张勇为此操碎了心,也曾多次想办法解决,可始终收效甚微,为此,张勇专门想出个主意,瞒着妻子和儿子,转账573万给姐姐张丽,请求她代自己全款买套房子。

张勇之所以这么做,就是怕儿子知道自己有钱后,更加肆意挥霍,于是便和姐姐约定,先把房子买下,等他儿子成年的时候,再由姐姐将房子过户给张强。

打定主意后,两人说干就干,很快,张勇就和姐姐一起,在北京全款买下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则写着张丽的名字,这件事张勇办得密不透风,老婆何娟和儿子张强丝毫不知。

3年时间很快过去,此时张勇已经52岁,由于多年积劳成疾,他突发疾病昏迷不醒,连后事都没来得及,便很快撒手人寰,只留下妻子何娟一人,带着尚未成年的儿子。

何娟和张丽都悲痛不已,家人很快合力办完丧事,由于和弟妹何娟交往不多,此时张丽并未如实告知,弟弟张勇购买一套房产,放在她的名下。

一次偶然机会,何娟为张勇收拾遗物时,发现一张3年前买房的房产证,户主名一栏上面,赫然写着大姐张丽的名字。

不过何娟对此深表怀疑!都是自家亲戚,张丽家的经济情况很一般,也没有在北京生活的打算,何必要出资573万,在北京全款买房?

而且何娟还发现一个疑点,张勇曾在3年前,通过银行给张丽转账573万元,何娟当即明白丈夫的良苦用心,不过大姐张丽一直没有告知此事,何娟怀疑她想侵吞这套房产。

于是何娟带着房产证和转账记录,多次找到大姐张丽,希望她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可张丽每次都有理由,一开始称张强还未成年。

等张强成年后,张丽又表示,张强目前还在上大学,不急着要房子,等他毕业找工作,就把房子过户给他,何娟觉得张丽这是故意耍赖。

丈夫私自转账500多万给姐姐,何娟就已经极为不爽,但考虑到事出有因,她也只好原谅,现在大姐何丽摆明不想还房子,何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说法。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张丽表示,这500多万,是弟弟张勇无偿赠予自己,双方从未写过任何借据,弟弟也没说过要她归还。

张丽认为,现在房子在自己名下,弟弟张勇又死无对证,只要自己抵死不认,这套房子就会归自己,那么,事实果真会如此吗?

1.首先,张勇擅自转账500多万,属于无权处分!

张勇转账573万给姐姐张丽,虽然这些钱是他经商挣得,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此巨额处分,已经超过家事代理权范围,必须夫妻都同意才能生效。

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因此,从无权处分角度,张勇的转账行为未经何娟追认,不发生法律效果。

2.民事纠纷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尤其是双方各执一词时,更应以证据为准。

张丽主张这笔钱是无偿赠与,何娟则主张是代买房子,谁胜谁负主要看证据,从人之常情而言,张勇有妻子有儿子,第一顺位继承人是他们,而不是自己的亲姐姐。

同时,房产证虽然写着张丽的名字,可实际持有人还是张勇,何娟还向法院提交了张勇和张丽的聊天记录,里面有提到,这笔钱是委托张丽购买房产。

综上,法院认为,可以证明573万并非赠与,而是委托购房款,故一审判决张丽应573万元购房款,张丽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案件总算告一段落,本案再次印证一句话,“财帛动人心”,无论多么信任多么亲近,必要的时候还是要留合同立字据,否则会带来无穷尽的麻烦。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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