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海,男子献血时,血站赠送了他一个沙滩椅。一年多以后,男子坐沙滩椅时椅子损坏

鸿史观 2024-05-15 10:28:36

山东威海,男子献血时,血站赠送了他一个沙滩椅。一年多以后,男子坐沙滩椅时椅子损坏,导致摔伤。男子将血站起诉到法院,索赔15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10万元。

男子张某常年献血,累计献血超过12500毫升。2019年10月,他献血400毫升,在血站选了一把沙滩折叠椅作为赠品。去年3月,他发微信告诉血站的工作人员,沙滩椅的一个角撕开了,还发了个椅子的视频,说他坐这把椅子,把腰摔了,要求更换赠品。三天后,他到献血屋里换了赠品。

一个多月后,张某到医院针灸治疗,病历显示,入院时他患有腰部损伤(L1、2)、腰椎退行性病变、腰椎间盘突出、糖尿病拌血糖控制不佳等。病史记载,他在当年3月坐椅子时跌倒造成腰部疼痛,去卫生院就诊以后,自服伤科接骨片治疗,未见明显好转,仍然腰疼,所以来治疗。张某在医院住院33天,报销后付了医疗费四千余元。

之后,张某把血站告上法院,要求血站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15万余元。

血站辩解说:1、沙滩椅不是血站出售的,而是送给张某的;2、事发三天后,张某换赠品时,腰身扭动,行动自如,没有受伤。直到一个月后,才确诊腰部损伤,血站怀疑他是换完赠品以后才受的伤;3、血站送的沙滩椅质量合格,事发时已过保修期。所以不同意承担责任。

【家子说法】

这个案件里,有两个大问题双方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第一个是张某是不是因为椅子损坏摔伤的,第二个血站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一、张某是不是因为椅子损坏摔伤的?

这个问题属于事实问题。民事案件中对事实的认定,与刑事案件中对事实的认定不同,不需要达到百分之百确认,排除合理怀疑,而是只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就可以认定,也就是让法官认为事实高度可能是这样的就可以了。

而这个案件里,法院认为,事发当天张某就拍摄了椅子情况,发送给血站工作人员,告知说自己坐椅子把腰摔坏了的情况,再结合之后的住院病史,可以认定张某当天确实因为椅子损坏摔伤了,所以对这个事实进行了确认。

但是,法院同时还认为,张某当时摔伤后,还自行去换了赠品,说明他腰部损伤不明显,结合他从事装卸工作的情况,可以证明他去住院与他自己修养不力有关系。而且从病历来看,张某治疗时还治疗了他对腰椎退行性病变、腰椎间盘突出并椎管狭窄等多种原发疾病。所以认为他的损失只有30%和当天摔伤有关系。

最终,法院核算确定他的损失只有8000余元和摔伤有关系。

二、血站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律上来看,血站在献血者献血后赠送物品,并非是对献血支付的报酬,而是一种对义务献血公民的鼓励,是一种无偿行为。折叠沙滩椅是血站无偿赠送给张某的,血站与张某之间成立的是赠与合同关系。

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赠与物就算有瑕疵,一般赠与人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赠与人存在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况,导致受赠人产生损失时,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这个案件里,血站赠送的沙滩椅在一年多以后才出现损坏,难以证明血站在赠送时明知椅子存在瑕疵,自然不存在血站故意隐瞒沙滩椅瑕疵的情况,而张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血站赠送时,曾经保证说沙滩椅没有瑕疵,所以血站对张某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不承担赔偿责任不代表不承担任何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明确在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时,还可能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分担损失,也就是俗称的补偿。

这个补偿的前提一般是有法律规定,比如说见义勇为者受伤以后,受益人对他们的补偿责任。再比如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后,无法找到抛物者时,有可能加害者对受害人的补偿责任等。都是法律明确规定需要分担损失的情况。

但是,虽然这一规定要求分担损失的前提是有法律规定,但《民法典》第六条也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一些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基于公平原则,如果不分担损失明显不公平的话,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分担损失。

在这个案件里,法院就认为,在张某和血站双方对此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由血站分担50%的损失。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血站支付张某4022.4元。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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