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早年到广东工作,后来通过自己的打拼在当地买了一套房子并将户口迁入到该房产名下。
在返乡过·期间,王先生通过朋友认识英语水平很高、在一家幼儿园担任英语老师工作的李女士。
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李女士声称与家里人关系不好,并主动提出想要与王先生一起到广东工作发展。
当时王先生没多想就同意了,并在一年多以后与李女士在广东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个儿子。
在此期间,王先生为了帮助李女士尽快找到工作、适应当地的生活,导致因耽误工作而被公司辞退。
可事后李女士却因王先生没有工作收入,提出想要单独出国创业。被王先生拒绝后两人决定开店创业。
为了在当地开店创业,王先生把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子卖掉,并将钱全部转到李女士的名下用于开店。
可谁曾想,开店不久后李女士却又说每天早起太辛苦,并以自己英语很好可以出国创业为由,想要关闭店铺,并让王先生独自照顾儿子,其一个人出国。
一开始时王先生不同意,可李女士态度非常坚决。最终王先生只能同意,但其因很多货物还没有处理等原因,并没有关掉店铺,一边照顾儿子一边经营。
可5年后王先生才发现李女士说的出国,实际并非其口中所说的国家,而且出国一年后其已回到石家庄。
王先生得知实情后非常气愤,忍痛将店铺转手后,就带着儿子在石家庄找到了李女士,并从其手机中发现其在网上发布征婚以及疑似出轨等相关信息,随后两人发生争执,李女士还报了警。
民警介入调查后,王先生决定先离开并将儿子交给李女士照顾。一段时间后,王先生越想越气,于是再次上门找李女士讨要说法,并又为此发生争执。
过程中,李女士多次想出门,但都被王先生制止。几个小时后李女士以下楼给儿子买饭吃为由出门,并在下楼后以被“非法拘禁”为由,报警求助。
有了两次报警记录后,李女士以其经常被家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告上法庭,其诉求如下:
第一,判定两人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王先生家暴是过错方,是造成离婚的主要原因,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 ;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暴、婚内出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王先生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了其父亲名下的一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人一半;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第四,儿子的抚养权其所有,王先生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权;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简单地说,如果王先生不能拿出证据来反驳李女士的说法,那么法院就会支持李女士的诉求。
王先生反驳称:
1、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李女士仅出国一年,其回国后在河北一家幼儿园工作,年收入9万元,因此,李女士过去4年、36万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经营、投资等收入。
2、儿子从小跟着其长大,应当归其抚养;
3、虽然投资到某教育机构的27.5万是以李女士的名义转入的,但这些钱是卖房开店后所剩余的资金,因此该投资和收益款共计51万元,应当归其所有。
4、开店是夫妻共同决定和经营,亏损应当两人共同承担。而对于是过错方并精神损失费的说法,王先生认为是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的。
陈述完上述反驳主张后,王先生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观点,即王先生坚持不同意离婚。
值得注意的是,李女士的所有诉求都是建立在准予离婚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只有判定两人准予离婚,法院才会划分财产以及判定儿子的抚养权等。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规定,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五·。
换而言之,一旦法院不准予离婚,那么李女士的其他所有诉求都于法无据的,且是否准予离婚,法院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定依据。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人是自由恋爱,婚后感情基础较好,导致离婚纠纷的事由主要是因为琐事争吵以及双方性格不合、缺乏有效沟通所致,因此,驳回李女士主张离婚等所有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