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女子的情人殴打、辱骂女子的丈夫,要他签离婚协议书,女子的丈夫很害怕,手一抖,笔掉了,手摸到了剪刀,在被殴打中,他拣起剪刀挥舞,女子的情人为此丢了命,事后,女子丈夫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历经九个月,判决的结果来了。
(来源:邢台市人民检察院)
李云在一家饭馆做女店员,帮忙收收桌子,递递菜,日子过得比在家里轻松多了,她还认识了刁大壮,从此忘记了自己是一个有孩子的母亲,成为了刁大壮的情人。
恋爱中的她,幸福甜蜜了几天,她却发现,刁大壮是一个心狠手辣的人,跟了他,就没那么容易脱身了。
想到这里,她想起家中还有孩子,丈夫虽然胆小,但老实,对她也不错,她决定离开刁大壮,她提出了分手。
“你敢离开我,我就会对你家里下手,只有我不要你,你离开我是不可能的。”刁大壮威胁李云。
李云害怕了,赶紧辞工跑回家,想摆脱刁大壮。
谁料,刁大壮竟然追到家,对着李云的丈夫董明说,他就是李云的情人,他要在董明家和李云过夜。
董明这才得知妻子背叛了他,他很是生气,就要将刁大壮赶出门。
可他没想到,刁大壮马上将他殴打一顿,还辱骂他,还扬言,敢把他赶出去,他就会对他们全家下手。
胆小的董明,看着幼小的儿子,也知道有些人,是惹不起的。
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看着妻子和情人在家里过夜。
事后李云恳求董明的原谅,她说,这个人心狠手辣,不敢离开他,她怕全家人性命不保了。
董明胆小,一听这话,也就不敢管李云和刁大壮的事情了。
这让刁大壮得寸进尺,直到发生了这件事,事情发生了转变。
那天晚上,为了防止刁大壮又来打扰他们一家人,董明早早就关上院子大门。
晚上已经10点了,李云已经在卧室睡觉了,董明还在大厅看电视,小儿子就在沙发上睡着了。
这时他听到了动静,他知道,刁大壮又来了,他是翻过两米高的院墙,进来的。
这一次董明很是愤怒,他要刁大壮离开。
谁料刁大壮这一次对他又是一顿殴打,并且一直在辱骂他。
骂够之后,就进房间找李云,李云知道自己对不起董明了,这一次她不想让刁大壮肆意妄为。
于是她就离开了家,她想着自己离开,刁大壮也就跟着离开。
果然李云离开之后,刁大壮也跟着离开,董明舒了一口气,准备带小儿子去睡觉。
结果没过多久,刁大壮竟然又回来了,甚至还拿着明晃晃的工具进来,冲着董明喊,要结束董明的生命,说着就冲过来,董明只好赶紧躲。
刁大壮还要董明下跪,不跪的话就要灭了董明全家。
董明非常害怕,为了全家他下跪了。
这时,刁大壮拿出一份离婚协议书,要董明和李云离婚。
董明再也不想受刁大壮的威胁了,也想着赶紧和李云离婚,他拿过一支笔,准备签字。
但他很害怕,手一发抖,笔也掉到地上了。
这惹怒了刁大壮,他以为董明不愿意离婚,于是对着董明又是一顿殴打,威胁。
在这个过程中,董明手碰到了一把剪刀,看着愤怒的刁大壮,他害怕自己会没命了,就拿起剪刀反击。
他举起剪刀对着刁大壮一阵挥舞,刺伤了刁大壮,直到刁大壮不再打骂。
事后,刁大壮失去了生命,公安机关以董民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那么刁大壮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一、对于董明来说,他胆小怕事,对于刁大壮的殴打和辱骂没有还击,他主观意识上没有想要杀害刁大壮,所以他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董明拿起的剪刀并不是之前就准备好的,而是随手拿起来的,他当时正在被刁大壮殴打,辱骂,他举起剪刀的行为只是在保护自己,所以他的行为有防卫性质,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二、董明的行为有防卫性质,那么他的行为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是对危害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性的损害行为。
所谓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
三、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有以下几点: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2、不法害正在进行。 3、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4、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5、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这些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刁大壮深夜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对董明进行持续辱骂,恐吓,殴打,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所以董明拿剪刀反击,是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检察院经过审查也认为,董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董明做出不起诉决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于,此事你有何看法?
海哥
到家里明抢老婆,不杀你天理不容。
三好学生
正当防卫,为社会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