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男子运送20吨洋葱抵达南京,联系货主准备卸货。对方竟以“被雨水淋湿,不符合质量标准”为由,拒绝接收。男子给货主下了最后通知:2天内不接货,自己会将洋葱处理掉!不料等男子卖掉洋葱准备回家时,货主竟然后悔了,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4000元。
(案例来源: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后说什么,我也不往南京送货了!”
罗鹏是名半挂车司机,从事这个行业已经十几年了。按理说这么多年过来,罗鹏什么奇葩的事情都经历过,但是让罗鹏如此气愤的,这还是第一次遇到。
前不久,罗鹏接到了一个送洋葱的活,目的地是南京。罗鹏粗略的计算了下成本,最终跟货主确定了运费,20吨洋葱,运费3200块钱。
装车之后,考虑到洋葱的特殊性质,罗鹏担心夜长梦多,便连夜出发了。经过一天一夜的长途跋涉,终于顺利抵达目的地。
“老板,洋葱送到了,咱们这边准备接货吧!”
挂断电话以后,罗鹏心里一阵舒畅,只要货主验完货,这就意味着罗鹏这次出车,已经完成了一半。
“不行啊师傅,你看,这里面都是水,这洋葱的质量很难保证金,这货我可不能接!”
“老板,不是这样的,这是来的路上下了雨,篷布上的水洒进来的,就这一点。”
罗鹏怕接货方误会,赶紧解释起来。
“这也不行,我要向领导汇报一下。”
让罗鹏没想到的是,一晃两天过去了,对方还是没有任何动静。
“老板,现在这天越来越热了,要是再不接货,洋葱非得烂了不可!两天后你要是还不接货,那我只能自行处理了!”
给接货方发了信息之后,罗鹏又开始了焦急的等待。
很快两天又过去了,罗鹏一气之下,将车开到了最近的菜市场,因为价格便宜,20吨洋葱很快就销售一空。
拿到钱后,罗鹏心情好了很多,这就准备开车回家。没想到在这时候,接货方竟然打来电话。
“洋葱呢?”
“卖了啊!”
接货方一气之下,将罗鹏告上了法庭,要求罗鹏赔偿经济损失34000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罗鹏私自将洋葱处理,实际上已经违法了。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七条规定,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接货方认为洋葱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接货并没有任何问题,而罗鹏因为着急回家,最后竟选择最简单粗暴的方式。
罗鹏的行为,实际上已经对接货方造成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规定,【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法院最终判决,按照洋葱当时的市场价,罗鹏赔偿接货方29796元。
(文中皆为化名)
炎之雪
是接货方一分钱没出,白得了29796元钱吗?那么,接货方有纸质的、公正过的、合法的供货合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