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鹰潭,一男子一生未娶和母亲相依为命,然而,天有不测风云,男子却意外因病去世,

小微的世界 2024-06-23 15:42:09

江西鹰潭,一男子一生未娶和母亲相依为命,然而,天有不测风云,男子却意外因病去世,去世后,留下了一个5,5万多元的存折,老母亲料理完后事以后,带着存折来到银行打算把这笔钱取出来,谁知银行竟然以无法证明你妈是你妈为由拒绝,母亲直接将银行诉至法院。 吴某唯一的儿子李某因病离世,留下了一笔5.5万元的银行存款。吴某作为母亲,她觉得这笔钱应该归她所有。然而,当她走进银行,希望能够将这笔款项取出。 银行表示他们无法确定吴某是否是李某的唯一继承人,而吴某坚持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因为李某生前未娶妻生子,且是吴某独自抚养长大,对于父亲是谁,吴某也说不清楚。 于是,银行就拒绝了吴某的要求。面对这样的局面,吴某选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吴某详细陈述了自己的情况,她讲述了自己如何在未婚的情况下生下李某,以及如何含辛茹苦地将他抚养成人,而对于父亲是谁,吴某称自己也不知道。 但是,银行依然要求吴某提供相应证明,以此正是吴某确实是李某的母亲。 显然,李某将5万多元存进了银行,和银行之间是一种储蓄合同的关系,作为银行,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应当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 当李某去世之后,正常来讲,李某的财务将属于遗产,在没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归继承人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以,吴某自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问题是李某未婚,但是不代表未生育,就像是其母亲吴某一样,也是未婚生育了李某,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拒绝吴某取款,也是有据可依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吴某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是李某唯一的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才能够判决吴某可以继承全部遗产。 最后,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生前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在他去世后应由其继承人继承。由于李某生前未留下遗嘱,他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吴某作为李某唯一的直系亲属,可以继承全部的份额。 实际上,《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提到,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简化提取的账户限额由最低1万元统一提高至5万元。这意味着,如果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继承人无需提交公证书就可一次性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及利息。 但是,对于材料也是有要求的,比如提交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以此证实自己和已故储户之间的关系,这样一来,也避免了通过诉讼的方式去取款这么麻烦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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