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对夫妻为方便带孩子看病,花3万在北京郊区买了一套房。20年后,房子征收可获赔1135万元,原房主得知找上门来,要求撤销购房合同,退回3万购房款,免费让夫妻俩住20年,遭到拒绝。原房主将夫妻俩起诉到法院,结果让人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北京电视台)
这天,一对夫妻得知自己的房子拆迁,能获得4套安置房,以及254万征收款。抱在一起喜极而泣,他们做梦也没有想到,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居然会砸到自己头上。
可另一对夫妻得知此事,却像霜打得茄子。想到这么大一笔巨款就这样跟他们擦肩而过,王梅气得捶胸顿足,不停地数落自己的老公,当初我让你不要卖房,你偏不听,你怎么就那么傻呢?
此时的于伟自己也懊恼不已,恨不得一头撞死在豆腐上。他越想越不甘心,连着一个星期吃不下,睡不好。
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20年前,于伟一家在北京繁华地段买了一套房,当时手头有点紧的他,决定将乡下的老宅卖掉应急。
那个年代乡下的房子也值不了几个钱。他将售房信息挂出去之后,来自四川的夫妻看中了这套房,最终双方以3万元的价格成交,签了一份正式的购房合同,手续一切都齐全。
四川这对夫妻之所以决定在北京买房,这背后还有一个辛酸的故事。
何强跟妻子都是地地道道的农民,家里并不宽裕,可他们的孩子却患了一种先天性疾病,老家的医院根本治不了,必须到北京的大医院才行。
孩子病情不稳定,每年返回北京就要好几趟,光是路费夫妻俩就承担不起,最终何强一咬牙,决定在北京郊区买一套便宜的房子。
那个时候,夫妻俩积蓄不多,又要留点钱给孩子看病,最终找亲朋好友凑够了3万购房款。后来,他们一边在北京打工赚钱,一边给孩子治病,在北京也算是有了一个属于自己的家。
生活慢慢好转之后,夫妻俩又花钱简单装修了一下房子。
转眼20年过去,夫妻俩苦尽甘来房子被列入拆迁的范围,想到当初投资的3万元,如今升值到1135万,夫妻俩别提有多么高兴。
何强计划拿到这笔钱后,回四川老家建一栋四层小楼房,不管怎么样,老家的根不能丢。
可计划不如变化快,原房主于伟却突然找上门来,一开口就语出惊人。
于伟为了能够拿到征收款,也是下了一番苦功夫。
显然他是有备而来,于伟声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农村的宅基地不能私下转让或者出售给外地人。只能在本村内流转,买卖,所以他们当初签的购房合同无效。
随后,于伟提出了一个自认为很公平,完美的解决方案。
他返回3万购房款,何强夫妻俩住20年不收取房租,夫妻俩将房子还给他。你们说,这于伟是不是有些异想天开,房子都卖了20年还想反悔,这不明显是见钱眼开吗?
何强自然不同意,当初咱们可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购房合同真实有效,你想反悔门都没有。
事后,于伟竟一纸诉状将何强夫妻俩起诉到法院,声称他们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于伟认为他们的购房合法,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无效。
《民法典》第1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按照相关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不能随意将自己的宅基地出售、或者转让给别人。
宅基地只能在本村转让、或者出售。
《土地管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何强夫妻来自四川,他们不具备在农村买房的资格。虽然他们双方所签订购房合同,是彼此真实的意愿,但既然违反了相关规定,这样的合同就不具备法律效力,是一种无效的行为。
2、无效的合同、买卖双方根据有无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回到本案中,就算这份购房合同无效,但于伟作为卖主,他明知道村里的宅基地不能私自出售,却还知法犯法,需要负主要责任。
于伟主张合同无效,法律上虽然会支持他,但这并意味于伟能够获得全部的征收款,因为他违反了契约精神,当初他既然将房子卖了,现在见房子征收就出尔反尔,没有诚信可言。
3、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民法典》第7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这套房子征收可分到4套安置房以及254万拆迁款,总价值1135万元。法院判决现房主何强夫妻占70%,于伟夫妻俩占30%,也就是说于伟可获得320万征收款。
面对这样的结果,网友们炸开了锅,大家一致认为这样对于何强夫妻不公平。他房子都买了20年,凭什么还给于伟320万表示不理解。
显然,于伟就是钻了法律的漏洞。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