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子到银行取了4万元,可路上不小心弄丢了,她一路查监控,终于找到了捡到钱的人。可那人却坚持说只捡到了1万元,还提供了人证,双方争执不下,对簿公堂,法院判决让人出乎意料!
(来源:河南公共频道)
这天,张大姐家里有急事,她赶紧骑着三轮车,到银行取了4万块钱现金,为了保险起见,她用一个红色的塑料袋包裹得严严实实,还打了死结,紧紧捂在怀里。
在经过农贸市场的时候,她想起家里没有酱油了,就停下车,打算到旁边的副食店买了再回去。
在她起身那一刻,怀里那包钱掉了出来,滚落到地上,可张大姐根本没有意识到,等她走进副食店,总觉得有些不对劲。
当她想起来时,她赶紧找了回去,可这不过前后一分钟的事儿,她的钱就这样丢了。
张大姐急得当场哭了起来,她和丈夫都没有什么文化,那4万块钱是她和丈夫省吃俭用,存在好几年才存下的,如果不是家里有急事,她根本不会去动这笔钱。
可现在这笔钱还没捂热,就被她不小心弄丢了,这可怎么办?
旁边的群众提醒她去查监控,还有人说看到被一名女子捡走了。
张大姐在查看监控后,钱刚掉下来,就被一个头上围着围巾的中年女人马上弯腰捡起来,还打开看了一眼,随后就快速离开了现场。
经过一番周折,张大姐好不容易找到了捡钱的女子,可那女子虽然承认自己捡到了钱,但坚持称里面只有一万块钱。
张大姐拿出银行取现凭证给她看,可那女子却说:“这张纸只能证明你在银行取了4万块钱,谁知道你有没有拿走3万,我只捡到了1万,总不能叫我赔偿你3万吧。”
女子的妹妹也跑出来作证说:“当时我就在她旁边,里面确实是只有1万,如果她想吞了你的钱,根本就不会承认捡到钱。”
张大姐见他们死不承认,都要急哭了,她哽咽着说:“我家里老人生了病,急需用钱,孩子也要交学费了,你们行行好,把钱还给我好不好,我们很辛苦才存下这么点儿钱的。”
可捡钱的女人根本不为所动,她坚持,自己就只捡到了1万块钱,多了没有。
张大姐哭着找到了电视台,希望在他们的调解下,可以拿回自己的血汗钱,可面对记者,女子依然坚持只捡到了一万块。
记者带着张大姐,再次查看监控,发现当时女子在捡钱时,从袋子的外观和目测的重量来看,都是沉甸甸的,如果里面只有1万块钱,根本不会有这样展示效果。
张大姐也保证,自己从银行出来后,就没有动过那笔钱,一直小心翼翼护在怀里。
可无论他们怎么跟捡钱的女子沟通,她就是一口咬定,自己只捡到了1万块钱,还说张大姐想讹她。
张大姐欲哭无泪,在记者的帮助下,她咨询了律师,知道这种情况她可以采取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于是,她一纸诉状,将捡钱的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她归还自己4万块钱。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如果捡钱的女子真的捡到了4万元,却只愿意归还1万元,那么她就构成了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河南省非法侵占立案标准,侵占数额1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适用量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果女子在捡到张大姐4万元,却想要非法侵占3万元,并且拒不归还,其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应承担刑事责任。
2、张大姐说她丢了4万元,那她拿出证据进行举证。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张大姐提供的银行取款凭条,她确实取现4万元,但从银行到钱款丢失前,这笔钱的实际控制权都在张大姐的手上,而在此期间,张大姐并不能证明钱款有无发生转移、丢失或者挪做他用的行为。
从监控来看,装钱的袋子被捡走时,确实在感观上是沉甸甸的,但事实上,却没有有力证据证明里面装了4万元,我们不能凭据自己的猜测去推断里面的内容物。
张大姐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丢失了4万元,因此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3、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 :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声称只捡到了1万,而张大姐却声称丢了4万,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张大姐须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丢了4万。
但张大姐仅凭取款凭证和监控视频推断,并不能证明涉案钱袋子里装了4万元,所以,对于张大姐的诉求,法院难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原告须归还张大姐1万元!
张大姐对于此判决,当场崩溃,从她的行为举止来看,我们相信她并没有说谎,可法律是讲证据的,只希望她能坚强面对了!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拉拉啊拉啊
那钱哪去了,凭空消失?
用户30xxx98 回复 07-04 16:17
就是死不承认
龚竞选
做什么事要有证据才行,知人知面不知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