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为摔伤女子承担赔偿责任吗?

青青视界 2024-07-15 08:03:46

今天,我们聚焦于一个充满波折的旅游意外事件。市民赵女士在湖北恩施的旅行中遭遇了不测,她因雨天路滑在梭布亚石林景区不幸滑倒,导致严重摔伤。赵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旅行社和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总额高达77.478928万元。这其中包括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鉴定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2019年5月,赵女士随团赴湖北恩施游玩,却在景区内遭遇不幸。事发后,赵女士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肺部感染及高血压病三级,属于极高危状态。随后,她转至青岛继续治疗,伤情被鉴定为七级伤残。作为旅游服务提供方,旅行社在合同履行期间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赵女士认为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为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旅行社却提出异议,认为赵女士的受伤是由于她自身身体原因造成的,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无关。同时,旅行社坚称他们在整个旅游活动中已经尽到了安全提示和注意义务,并在赵女士突发不适后,及时协助安排就医,完全履行了救助义务。

在这场纠纷中,保险公司也扮演着重要角色。赵女士所投保的保险涵盖了医疗费用、住院津贴以及意外伤害和残疾保障。保险公司表示,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医疗费用和住院津贴的赔偿责任。但对于残疾赔偿金等其他费用,保险公司表示将视赵女士是否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而决定是否赔偿。同时,保险公司也明确指出,自费药、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诉讼费等费用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张律师,针对此案,法律又是如何判决呢?赵女士能得到多少赔偿?请您给我们分享一下您的观点。

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振海表示,在深入审理此案时,法院秉持法律之精神,认为旅行社在启动活动前,有明确的法律义务向旅行者传达关于安全的重要注意事项,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的应对方式。赵某虽否认其参团前有高血压病史,但病历中记载的病史因时间不明确而无法确定其旅游前是否存在。然而,此次旅游行程所至的梭布垭石林景区为开放性景区,风险相对较低,适合一般健康人士游览。旅行社已事先提醒游客注意脚下安全,且在2019年5月18日导游再次提醒游客当天下雨,需小心行走。

这些安全出行提醒和天气状况通报,无疑为游客提供了足够的信息,使他们能够基于自身状况对旅游活动作出安全风险预估,并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如缓慢行走或请求导游协助终止行程。在赵某未明确告知旅行社其不适宜参加或需终止行程的情况下,旅行社对其摔倒及脑干出血的病状难以预知或预防,故已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赵某发生意外后,导游迅速与赵某同事和亲属联系救助,并陪同其就医,还垫付了相关费用,充分展现了旅行社的救助和处理措施。因此,法院认为,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中已尽到了应有的安全提示和救助义务,对赵某的身体损害事实及后果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赵某与某保险公司的合同关系虽与本案旅游合同纠纷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决定一并进行审理。依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支付赵某医疗费用保险金7964.16元、住院津贴保险金5500元及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8万元。此判决彰显了法律对公平与正义的坚守,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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