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桐城一派
随着警方通报的出炉和四川观察放出的视频,全网几乎都在说高铁掌掴事件反转了。
真的反转了吗?我看未必。
成都铁路公安处的通报如下:
四川观察的视频如下:
认为反转的人,无非是持这样的观点:那个先被骂先吃耳光的王女士吃相难看,也不是好鸟,活该被骂被打,并认可警方给出的“互殴”的定性。
我仔细看了警情通报和视频,并认真研究了一番,通报很详细,详细到时事件进程用秒掐时间,视频也没有问题,看起来确实像是双方在“互殴”。发布这样的通报和视频,大概率也就是为了说明为何警方判定为“互殴”的原因。
但我并不认为,凭着这样一份通报和现场视频,就认定掌掴事件反转了,事实上也并不存在反转这个说法。
熊孩子父母是这起事件的主要过错方,这一点毫无疑问,没有异议;率先骂人打人拍视频也是他们,这也是基本事实。但通报中出现了不利于那个女孩子的证据,也就是她在遭掌掴后居然还了两次手。
人家打你一巴掌,你竟然还回去两巴掌,这还了得,不判定你寻衅滋事不错了,给你定性个“互殴”已经是手下留情了。
也就是说,如果你只还回去一巴掌,还可以考虑你这是正当防卫,两巴掌,对不起,就是互殴。
为了弄清事情原委,我再次仔细研究了一下“警情通报”,发现了两个不理解的地方,不知道对不对,写出来供大家参考
首先,通报中有一句话很耐人寻味:之后,在列车长和周边旅客劝阻过程中,20时34分57秒,王某某用右手手掌再次击打杨某某面部一次。
意思是说,王某某在列车长在场和众目睽睽之下,实施了第二次还手。
而事实上,熊孩子母亲在第一次掌掴王某某时,列车长已经在场进行调解,这句“在列车长和周边乘客的劝阻过程中”,不是更应该放在熊孩子母亲先动手之前吗?
不听劝阻率先出手的难道不是杨某某吗?
这是警方的故意为之,还是无意疏忽,不得而知。
第二个不能理解的是,王某某两次动手的时间间隔了7秒钟,加上杨某某动手的时间,三个巴掌一共间隔11秒。
那为啥王某某的第一次还手可以看作是正当防卫,而第二次动手就被认定为“互殴”性质呢?依据是什么?是间隔了7秒吗?如果是3秒或者是5秒呢?
其实,这是一个连贯的过程,杨某某甩了一巴掌后,4秒后王某某还击第一次,再隔7秒第二次还手。
那么请问:
1、第二次还手,是不是可以视为第一次还手的延续?
2、究竟是应该几秒内实施第二次还击才算正当防卫?
3、或者说,第二次还击无论是间隔多少时间,都要被认定为“互殴”吗?
公安部今年3月份发布这样一个解释:
在轻微伤的冲突中,过错方主动打人,然后回击的没有产生更严重的伤害不认为是互殴,是正当防卫。
那么,如果认定王某某在7秒中的两次还手为延续动作,且没有产生更严重伤害的,依据公安部的解释,是不是“不认为是互殴,是正当防卫”?
我提出这样的两个疑点,并不是质疑成都铁路公安处的通报有问题,也不是认为警方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离谱,更不是鼓励大家在遇到相同情况的时候选择连续还手。
而是想告诉大家,如何从法律角度代入处理类似局面,又如何技术性地把握正当防卫与互殴的尺度。
如果能给大家有所启发,那就是本文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