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8月7日讯(全媒体记者张鼎峰通讯员何菲)没有被宠物抓咬,但被惊吓导致跌倒受伤,这种宠物无接触式致人损害的案件,宠物主人要担责吗?近日,临澧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3月,陈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正常行驶在公路上,张某饲养的2只未拴绳大型犬突然从旁蹿出,扑向陈某的摩托车。陈某受到惊吓后骑行不稳,摩托车侧翻将左腿压伤。经鉴定,陈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陈某将张某诉至法庭,要求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68307元。
法院认为,张某饲养的2只大型犬在事发时处于放养状态,虽然没有与陈某产生直接接触,但突然蹿出扑向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导致了陈某左腿被压伤的损害结果。犬只扑的行为与陈某受伤的事实之间具备了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故张某作为2只大型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合计114186.09元。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表示,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不仅限于如撕咬、抓挠、扑倒等身体上的直接接触行为,还包括吠叫、追逐、突然蹿出等令人恐惧或惊吓的行为。动物作为法律上的“物”,在致人损害后无法承担责任的,因此,法律惩罚的责任主体便是它背后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管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除非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如碰瓷、故意挑逗等行为,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介绍,饲养动物责任重大,提醒各位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提高管束意识,对动物进行合理的控制和管理,切实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起责任,别到承担赔偿责任时,才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