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名侵华日军“慰安妇”制度受害幸存者起诉日本政府

扬眼 2024-08-09 16:22:28

记者获悉,在8月14日世界“慰安妇”纪念日到来之际,湖南长沙郴州岳阳地区8名侵华日军“慰安妇”制度受害幸存者,于2024年8月7日向湖南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日本政府道歉并赔偿。这是中国受害者首次在国内提起诉讼。在今年年初,韩国法院已判决韩国“慰安妇”受害者胜诉,判决日本政府赔偿一人100万余元人民币。

她们起诉日本政府,年龄最大的102岁

此次诉讼,老人们已经全权委托了贾方义郭乘希领衔的律师团队。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判决被告日本政府就日本军队在侵华战争中对原告实施的绑架、拘禁、强奸、殴打、虐待、摧残、伤害、疾病传播等严重违法犯罪的侵权行为,向原告承担以下民事法律责任:1、向原告公开道歉、忏悔。2、赔偿原告身体、生命受侵害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和精神、尊严受侵害的精神抚慰金合计200万元人民币。此外,请求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日本政府承担。

今年4月,中国18位慰安妇受害者子女陆续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起诉日本政府,引发舆论关注。这是日军“慰安妇”制度受害群体对日申诉32年来,首次在中国法院起诉日本政府。该案也是由贾方义和郭乘希领衔的律师团队代理。采访中,律师团队告诉记者,目前山西高院还在审核中。“之前起诉的是受害者家属,但这次起诉的是8个幸存的老人自己,年龄最大的102岁了。”

此前,据上海师范大学中国“慰安妇”问题研究中心调查确认的中国大陆地区登记在册的日军“慰安妇”制度受害幸存者还剩8人。中国的战争受害者,包括“慰安妇”制度受害者、南京大屠杀幸存者等一直没有得到日本政府的公开赔礼道歉和相应的经济赔偿。

2021年的一则新闻,让众多为中国受害者申诉的群体看到一丝曙光。据韩联社报道,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于2021年1月8日就韩籍“慰安妇”制度受害者对日本政府提起的索赔诉讼进行一审宣判,判处日本政府向受害者每人赔偿1亿韩元(约合人民币59万元)。这让老人看到希望,决心拿起中国法律的武器,打击日本侵略者的伤害。她们和“中国慰安妇民间调查第一人”张双兵联系,张双兵向老人们推荐了贾方义郭乘希领衔的律师团队。

年龄最小的易菊连

看到电视里放日本兵就会流泪

记者了解到,易菊连、李秀青、雷金莲、刘慈珍、彭竹英等八位老人勇敢站出来拿起法律武器,每位老人都录制了在起诉状上按指印的视频。

日军“慰安妇”制度受害者李秀青奶奶患有阿尔兹海默症,病情时常反复,意识有时恍惚,在亲人的帮助下完成按指印。李秀青奶奶是一位十分勇敢的女性,是参加过抗日战争的女战士。每次见到志愿者,李秀青奶奶总会行一个标准的军礼。

坚强乐观的彭竹英奶奶呼吁各国“慰安妇”制度受害者联合起来,向日本政府讨还公道。她关心国家大事,还一直勉力支持各项爱国主义活动。

8位原告中,易菊连是年龄最小的一个,生于1936年9月11日,今年88岁,住在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一个小山村。易菊连奶奶乐观开朗,平常总是乐呵呵的,很爱与人聊天。奶奶家中四世同堂,儿孙绕膝,生活一片祥乐。

1944年初夏时节,日军最后一次来湖南上沙县金井镇扫荡,已经丧失母亲的易菊连拿着一床草席跟着父亲一起逃难,在长沙县王板洞遇到日军部队。当时有几个日军手里拿着枪威胁他们,父亲吓得不敢作声,眼睁睁看着易菊连被日本兵抓走。

易菊连当时不到10岁,还没有一床草席高,就被几个日军强暴了。后来,日本兵将易菊连带到一个离家大约10多里的地方,关在一间房子里。在那里每天都有日军对易菊连施暴,将她折磨得不成人样。易菊连从窗户跳出来跑回家里。

被日本人抓走后,她遭到非人般的折磨,逃出来时受了些外伤,后面发现患上了很多妇科疾病,吃了很多药也不见好转。刚解放时,易菊连第一次嫁人,生了两个小孩都没有活下来。丈夫嫌弃她不能生育,没有离婚就将她赶走了。五年后,舅舅家的女儿把易菊连介绍到平江县的第二任丈夫家里,经过调理,生了两个男孩两个女孩,都健康长大。

易菊连从小没有读过书,也不认识字,但到现在她都怕日本人,看到电视里放日本兵就会流泪。以前她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进行维权,自己很少向村里人提过。易菊连说,“他们不应该到我们这里来,日本人来了我们心里不舒服,只知道恨。”

依据中国《民法典》向日本侵害者索赔

针对此次起诉依据怎样的事实和理由,律师团队对记者表示,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政府和军队,侵害中国妇女身体、尊严和心灵,必须承担侵犯妇女人权所需承担的赔偿、忏悔、道歉责任。依据中国国内法和国际法、国际公约,被侵害妇女及其继承人,拥有合法追究日方所应承担的各项违法侵权责任的独立且完整的权利。

中国平民妇女身体、尊严和心灵在二战中遭受日军侵害的索赔诉讼,经日本律师代理中国李秀梅等16名山西省籍受害妇女的侵权索赔诉讼,东京高等法院于2005年3月18日作出判决——认可旧金山和约规定的二战后日本处理战后问题的框架,该条约认为日本对同盟国有赔偿义务。

但在日本侵略中国的战争中,中国非战争人员的平民妇女,其所遭受的身体和精神的损害,系人类普遍人权的侵害;中国平民妇女遭受身体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权,依据国际法、联合国公约、国际惯例等,应当属于其专属的个人的独立请求权,不包含在战争交战国家之间、国家为主体的赔偿权利范围之内,除非经过该受害妇女自己声明放弃。

《中日联合声明》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该条款声明放弃的仅限于国家作为法人的战争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包含平民妇女个人独立人权受到侵害后,个人所拥有的独立的民事赔偿请求权。

受害妇女个人独立的人身和精神权利,和国家作为法人的权利,是两种不同范畴的法律权利。《中日联合声明》的条约性,即契约性,必须是签约的平等国家主体双方都平等合法承认的义务,但日本国会并没有批准该声明的法律效力。而日本法院在受日本不义战争侵害的16名中国平民妇女的赔偿请求权诉讼案的判决书中,引用了该《中日联合声明》,是违法无效的裁判依据。日本法院拒斥该16名中国受害妇女的赔偿请求权,没有法律、条约和公约依据,而根据所有国际公约中所规定的战争中平民人权的保护规定,均肯定了平民人权在战争侵害中,拥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

中国受日本侵略战争侮辱、伤害、侵害、虐待、压迫、拘禁、绑架、奴役、殴打的平民妇女,均拥有依据中国国内法、日本法律、其它相关联责任国家的法律,以及国际法所涉战争公约、人权公约所承认的向战争责任者提起对平民犯罪的索赔权利。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性质和责任,经远东军事法庭,和日本东京法庭的审判,根据国际战争公约,确定日本对中国等国家及国民的侵害行为,系战争犯罪,主要战犯已经依法处死。

全球所有国家民法共同的原则,是犯罪侵害赔偿毫无例外的原则,日本国家及政府应当承担侵略和不义的战争,对所有国家平民妇女,及中国平民妇女造成巨大的身体、生命和精神伤害的赔偿责任。

2023年11月23日,首尔高等法院根据本国《民事诉讼法》,作出由日本政府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侵害韩国平民妇女身体、生命和尊严权利,日本政府必须予以赔偿的合法判决,由库慧贤、HwangSung-mi、HeoIk-soo三名法官作出的判决结果,是符合任何国家民法、国际人权公约、国际战争公约的合法、正义和明智的判决。

现在,作为受日本政府军队侵略中国侵害的湖南省籍的受害妇女,因原告所遭受的日本军队的绑架、拘禁、殴打,和强迫原告供日军强奸、虐待、摧残等残酷对待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国《民法典》提起索赔权利要求,要求中国法院判决日本侵害者赔偿和道歉。

律师团队表示,兹申请中国湖南省高级法院,合法受理原告在本案诉请日本政府赔偿的各项请求,做出令日本政府赔偿和道歉的合法判决,以此判决促成日本政府对人权、道德和正义的尊重,令日本政府面对其侵略损害中国妇女的事实,承担战争中必须承担的受侵害妇女的赔偿和道歉责任,达到战争的和解和国家的友好,从此避免和减少不义的战争和侵害的发生,实现人类正义的生活。

贾方义律师对记者表示,“人类得到的尊严,不会因时间而减损,只会因伤害没得到平复而有人痛苦呐喊。我们为我们的尊严战斗,我们为正义而战斗。正义不会因岁月,而向漠视正义者屈服,人得到尊严的权利,也不会因岁月而向漠视人权者让步。”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张楠

图源中国“慰安妇”问题研究中心

校对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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