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纪实丨男子嘉陵江钓鱼一杆配八钩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

上游新闻 2024-08-13 16:53:10

在第二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8月13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将一桩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庭审,从法庭搬到了长江边上。法官以案普法,警醒钓鱼爱好者们,依法文明钓鱼,共同守护好长江渔业资源。

钓鱼爱好者晚上出动一杆配八钩

13日上午,江北嘴梁坨的长江边上,知了长鸣,一桩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巡回审判在此举行。

法庭上,喜欢钓鱼的陈某被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在去年11月至12月,多次利用遥控打窝船,将钩数为八个的真铒复钩钓具及饵料投放至嘉陵江江中心水域,从事非法捕捞活动。其中,非法捕捞多尾重数千克的白鲢;两尾重2千克以上的鲳鱼。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陈某表示无异议。陈某称,他多次捕捞的鱼,只有一次卖给了路人,其他都被自己食用。

庭审中,法官问陈某:

“你是否知道禁渔期的相关规定?”

“知道。”

“你是否知道禁渔区域的相关规定?”

“知道”

“你使用的是何种方法进行捕鱼?”

“多钩的方法。”

“你使用了多少个钩?”

“八个”

“知道多少颗钩属禁止使用?”

“两个以上。”

“既然,你知道禁渔区域的相关规定,也知道是禁捕方法,为什么还要进行非法捕捞?”

“侥幸心理。我通常是晚上来钓,想晚上不会被抓。”

……

庭审陈述时,陈某悔恨地称,如今他已知错,也明白自己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他希望钓鱼爱好者们引以为戒,合法垂钓。

法庭在审理查明后认为,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间、禁渔区域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为此,法院以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供犯罪所用的翻板钩、鱼漂、铅坠、远投杆、打窝船、饵料等予以没收。

陈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陈某的案例很有教育意义。”现场旁听审案的钓鱼爱好者耿志伟称,他喜欢钓鱼已经十多年,钓鱼中一定要做到文明钓鱼,遵纪守法。

这样区分休闲垂钓和非法捕捞

庭审结束后,案件审判法官任韵霖称,根据长江“十年禁渔”的政策,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禁止生产性捕捞、禁止扎巢采卵、禁止销售在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内捕捞的渔获物。

如何区分休闲垂钓和非法捕捞呢?

任韵霖介绍,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在禁钓区和禁钓期外,禁捕水域内休闲垂钓,每名垂钓者应当使用一根鱼竿(鱼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

任韵霖提醒,除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止垂钓外,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垂钓,其他时间内的垂钓按有关规定执行。

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中规定,在禁渔区域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的工具捕捞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陈某所使用的真饵复钩钓具,捕捞强度大,钓获效率高,对水生野生动物威胁大,时常捕获巨大的长江一代亲鱼,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及持续发展会造成较大破坏,属于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的禁用渔具。陈某利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捕区域非法捕捞,其行为也就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庭审现场,渝北区人民法院还发布了五件典型案例,包含一般环境诉讼案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和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空气、土壤、水污染等环境要素,以及矿产、野生动物、渔业资源等生态要素。

江北区农委、江北区公安分局还对密眼网、地笼网、电鱼工具等禁捕工具的危害进行了现场介绍和处置。

上游新闻记者徐勤实习生许鑫王静怡摄影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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