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粟裕
8月21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明确购买者因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药品是假药、劣药,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解释》明确,购买者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经营者抗辩不应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对其抗辩应予支持。
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销售少量药品行为,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二是根据民间传统配方制售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三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进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药品行为。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法院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法院可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法院在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假药、劣药,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
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行为构成欺诈,购买者选择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