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女子与男友2次激情过后,突发脑出血,休息几分钟后见没有缓解,便连忙让男友将自己送医治疗,结果最终瘫了一条腿。事后,因治疗期间,男友对女子不管不问,女子悲愤交加,认为自己的脑出血系与男友发生关系诱发,要求男友赔偿,未果后,怒江男友告上法庭,索要10万元赔偿。法院这样判!(来源: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据悉,50岁女子万某系一名护士,因与前夫感情不和,与前夫离婚,而后就一直没有再婚。
男子童某比万某小5岁,已经45岁了,但一直单身未娶。
2年前,万某与童某在网上结识,结识后两人慢慢确定了恋爱关系。
事发当天下午,万某邀请童某来自己家中做客,期间2次与童某发生关系后,突然感到头晕。
万某起初也没多想,以为是劳累过度所致,结果休息几分钟后,病情不降反升,不仅感到头晕目眩,右腿也完全不能动弹。
万某慌了,连忙让童某将自己送医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脑出血。
万某在医院前前后后住了近2个月,光医疗费就花了7万多,而且右腿最终还瘫了。
由于童某在万某治疗期间,仅仅转给万某6000元,一次也没有探望过万某,万某内心悲愤交加,认为自己的脑出血系与童某发生关系诱发,要求童某赔偿。
童某起初口头答应万某愿意给万某5万元的补偿,但是事后反悔不认,还将万某拉黑,玩起了消失。
万某因联系不到童某,遂将童某告上法庭,要求童某承担一半的医疗费并赔偿自己2万元精神损失费、3万余元误工费、以及1万元后续检查的费用,合计约10万元。
面对万某的控诉,童某选择出庭答辩,否认口头答应给万某补偿的事实,并辩称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万某的损失系自身疾病引起,应当由万某自己承担。
童某的理由有4:
第一、其与万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发生关系也属于人之常情,属于正常人之行为,在此行为期间其没有造成万某受伤害的行为动作,无造成万某身体健康的过错,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万某脑出血系自身身体基础疾病所引起的。万某作为成年女性,其职业又是护士,应非常清楚知道判断自己身体能否过性生活,万某也从未告知其不能参与性生活。万某因此发生的身体健康应由其本人承担。
第三、万某出现身体不适后,其第一时间将万某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6000元医药费,已尽到了救助义务。
第四、夫妻生活,就像每天需要吃饭喝水一样自然,由此产生诱发的健康状况医治费用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一切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没有法律依据需要男人承担。在现有医学上也没有证明夫妻生活会造成身体健康,万某所产生的身体健康问题一切根源在于万某自身的身体疾病。
法院怎么判?
第一、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口头承诺也有约束力,但因万某拿不出来童某向其承诺支付给其5万元补偿的相关证据,童某又拒绝承认。法院认为万某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第二、《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万某与童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谈恋爱的权利和自由,也能够预见到因恋爱发生关系所产生的任何后果。
万某与童某发生关系时,童某不可能预见到其行为会导致万某的人身损害后果。且损害发生后,童某及时将万某送往医院治疗,因此,童某主观上无过错,其行为不违法,对万某而言,不构成侵权。
第三、《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认为:童某与万某恋爱期间,双方自愿发生关系,导致万某受伤,童某对损害后果发生无主观上过错,其行为虽然不构成侵权,但参与其中并分享了爱情的欢乐,从公平角度,应当分担万某的损失或给予万某适当补偿。
综上,法院参考万某因受伤住院治疗造成经济损失情况,酌情确定童某给予万某经济补偿20000元。
考虑到童某已经支付给万某6000元补偿,判决童某限期补偿万某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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