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男子的爱车被弟弟以借用为名,暗中抵押给他人贷款3万元后玩起失踪。
债主拒不还车,坚持要求还清贷款才能取回车辆,男子与债主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未经车主同意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以及车辆是否应当返还。
(案例来源:都市时报)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份,小胡正在家中享受难得的休闲时光。
突然,弟弟小铭火急火燎地跑来,说有急事要借用他的车子,看着弟弟焦急的模样,小胡想都没想就把车钥匙递了过去。
这辆价值21万的轿车,是小胡省吃俭用买下的,至今才开了不到三年,保养得很好。
在他心里,弟弟一向是个靠谱的人,顶多就是性子急了点,借个车应该没什么大问题。
然而,小铭拿到车钥匙后,却直奔李某家而去。
原来,他早就打起了这辆车的主意,很快,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完毕,小铭用这辆并不属于他的车子,从李某手中套出了3万元现金。
拿到钱后,小铭立即关掉了手机,人间蒸发。
这边,小胡眼看着借出去的车迟迟不归,打电话找人却总是无人接听,心里越来越着急。
连续几天都联系不到弟弟,小胡报警,后来得知自己的爱车竟然被弟弟抵押了!
小胡闻讯火速找到李某,要求归还车辆。
不料李某神色自若地掏出一份抵押合同,态度强硬:想要车,先还钱!
小胡解释这是弟弟擅自做主,自己完全不知情,但李某依然坚持要求还清借款才肯还车。
多次协商无果后,小胡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他要求李某立即归还车辆并赔偿使用费,如不能还车就按市价赔偿。
法律分析
关于抵押合同效力问题。
《民法典》第394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说明抵押权的设立必须由财产所有权人或经所有权人同意的第三人进行,本案中,小铭未经小胡同意,擅自将车辆抵押,违反法律规定。
因此车辆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仍然属于小胡,李某无权占有。
对于善意取得问题。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本案中,李某作为债权人,在接受抵押时未尽到审查义务,未核实车辆实际权属,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并且李某无法证明小胡对车辆抵押是知情的,因此抵押合同无效,小胡有权要求李某返还车辆。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须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车辆及相关证件。
若不能返还,则需支付车辆价值110220元,并自2024年3月25日起按每日80元支付使用费直至实际返还之日。
写在最后
有网友说:李某不核实车子是谁的就敢放款,本身就很离谱,算是长教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