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袁宗权、罗志强: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9)冀0108民初2858号判决书,经二审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冀01民终3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方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河北宝满商贸有限公司,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贵公司应向河北宝满商贸有限公司按照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债权金额予以偿还。
特此通知
通知人:河北蓝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9月6日
河北天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袁宗权、罗志强: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做出(2019)冀0108民初2858号判决书,经二审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冀01民终3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方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河北宝满商贸有限公司,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贵公司应向河北宝满商贸有限公司按照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债权金额予以偿还。
特此通知
通知人:河北蓝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9月6日